电池类企业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我国出口欧盟的电池类产品大致包括锌锰电池、碱锰电池、纽式一次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其他电池、电池原材料等。在REACH法规中,电池类产品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1)不含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例如锌锰电池、碱锰电池、扣式一次电池等;(2)“物质/配制品",例如电池原材料中的电解液等。不同类型的电池类产品在REACH中的类型和需要履行的责任(对其中比较难以鉴别的产品,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
以下论述,将以“干电池"为案例进行分析。此分析基于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与电池类企业合作案例分析所得。现在电池待业对REACH有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电池中参与电化学反应的物质必须进行REACH(预)注册。于电池在REACH法规中的定义属于“物质"的范畴,且里面的化学组分是电池的组成部分。
判定过程如下:
电池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电流,电压是通过两个不同材料之间的电化学反应产生,在两个不同电极同时产生(例如正极和负极),电极被在电解质浸没(液体或固体),没有化学反应,电压不会产生。因此化学万分对功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电池的外部和内部开头和设计保证在需要的时候反应以一个受控方式发生,并且持续地提供能量,并以一种能利用的形式提供。因此,电池的开头和设计对这个功能平说也是重要的。1.电解质和电极活性材料之类的材料在电池之外不可能提供任何电流。不用电池的具体设计填装入其他容器,它们也不能提供能量。电池的容器零件离开电解质,也不能履行它的作用。然而,有可能不同类型的电解质用于同一种电池。2.电解质和电极活性材料没有从电池中释放,因而物质没有转移功能和不控制它的释放。3.电解质、电极材料和电池容器通常一起丢弃。
结论,应该认为电池为物品,电解质和其他的化学物质为电池的有机组成部分,且为“非有意释放物质"。
干电池在REACH中的责任为:1.注册的责任:干电池中不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暂不需履行注册的责任,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有要求除外;2.通报的责任:范围为干电池中含量超过0.1%(w/w)且量超过1吨/年的高关注度物质;3.信息交流责任:范围为干电池中含量超过0.1%(w/w)的高关注度物质;4.限制的责任:范围为干电池中含有的REACH附件17中的所有物质。
干电池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一般步骤如下:1.罗列企业对欧盟贸易产品有干电池的型号和数量。2.分析干电池中的物质成分;此步骤需要与原料供应商进行沟通,比如和锌的供应商索要锌的物质成分信息,和电解液的供应商索要电解液的物质成分信息等。3.将干电池中的物质成分与REACH法规中的“高关注度物质"和“限制物质"进行比对,看是否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
在电池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限制条款的适用。在REACH法规中,限制条款在2009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现在欧盟存在的76/769/EEC指令、RoHS指令和WEEE指令已经和相关产品中危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例如电池或蓄电池中汞含量大于0.0005%时,不得上市销售,该规定包括电器中配套的电池或电池组。电池类企业在REACH法规的同时,也需要同时符合欧盟其他法规指令的要求,以使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欧盟法规的要求。
鉴于电池类产品的复杂性,为了免受欧盟REACH法规的影响,中国检验检疫REACH解决中心专家强烈建议电池类企业尽快分析自己出口欧盟的产品,并委托专业REACH服务机构对其涉欧产品进行分析,对电池产品进行**的分析,并对需要REACH应对的物质进行(预)注册。欧盟REACH法规已经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强制启动(预)注册程序。我国电池类企业必须要牢牢抓住12月1日之前的预注册期,做好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
中国电池工业发展迅速,现已成为世界电池生产和出口跑龙套国。2008年1月至3月,我国电池待业规模心目企业电池产值47832亿元,同比增长48.2%。销售产值达464.9亿元,同比增长55.4%。我国电池出口贸易量占电池产量约80%,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电池出口贸易影响较大。而在之前,欧盟WEEE指令已于2005年8月13日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该指令规定,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