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单线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编号; 60万吨以上~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 30万吨以上~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 30万吨以下,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8.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3条技术要求。8.3判定规则8.3.1 出厂检验8.3.1.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1、6.3条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其中6.1、6.3.1、6.3.2条为检验合格、6.3.3条为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水泥出厂时应附有质量保证书。8.3.1.2 当6.1、6.3条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8.3.1.3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名称、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时,判为包装不合格。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和细度的检测结果、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8.5 交货与验收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8.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5.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三个月,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三个月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5.4 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10天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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