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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概述

   1985年9月6第六届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计量法是国家管

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高准则。

计量法共6章,35条,其有关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立法的宗旨:

   立法的宗旨是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

利益。

2.立法的原则:

   立法的原则是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3.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

适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节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

4.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是统一国内量值的*高依据。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颁发证书。目前,大部分计量基准建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有13项建在其他有关部门

和计量技术机构。

6.计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其数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

7.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是指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

近的原则进行。

8.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国内法定性的计量技术文件。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可执行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制造。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被授权执行检定、测试任务人员,

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11.计量纠纷的处理

    处理因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即仲裁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

裁检定。

12.违反计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如下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计量器具。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

2)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与行政处分。

13.中国人民解放据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

    计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委员会依据计量法另行制定。

    以上内容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简要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