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9-07-30
中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
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月2日公布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将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详细内容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查询:http://www.aqsiq.gov.cn/zwgk/jlg ... 0090319_1091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