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选型大全
JB/T4730.3—2005
代替JB 4730—1994
1 范 围
JB/T 4730的本部分规定了承压设备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检测工件缺陷的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分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承压设备用原材料、零部件和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也适用于金属材料制在用承压设备的超声检测。
与承压设备有关的支承件和结构件的超声检测,也可参照本部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JB/T 47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JB/T 4730.1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部分:通用要求
JB/T 7913—1995 超声波检测用钢制对比试块的制作与校验方法
JB/T 9214—1999 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系统工作性能测试方法
JB/T 10061—1999 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JB/T 10062—1999 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JB/T 10063—1999 超声探伤用1号标准试块技术条件
3 一般要求
3.1 超声检测人员
超声检测人员的一般要求应符合JBFF 4730.1的有关规定。
3.2 检测设备
3.2.1 超声检测设备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合格的证明文件。
3.2.2 探伤仪、探头和系统性能
3.2.2.1探伤仪
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其工作频率范围为0.5MHz~10MHz,仪器至少在荧光屏满刻度的80%范围内呈线性显示。探伤仪应具有80dB以上的连续可调衰减器,步进级每档不大于2dB,其精度为任意相邻12dB的误差在±1dB以内,*大累计误差不超过1dB。水平线性误差不大于1%,垂直线性误差不大于5%。其余指标应符合JB/T10061的规定。
3.2.2.2 探头
3.2.2.2.1 晶片面积一般不应大于500mm2,且任一边长原则上不大于25mm。
3.2.2.2.2 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2°,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3.2.2.3 超声探伤仪和探头的系统性能
3.2.2.3.1 在达到所探工件的*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应不小于10dB。
3.2.2.3.2 仪器和探头的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不得大于±10%。
3.2.2.3.3 仪器和直探头组合的始脉冲宽度(在基准灵敏度下):对于频率为5MHz的探头,宽度不大于10mm;对于频率为2.5MHz的探头,宽度不大于15mm。
3.2.2.3.4 直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不小于30dB,斜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不小于6dB。
3.2.2.3.5 仪器和探头的系统性能应按JB/T 9214和JB/T10062的规定进行测试。
3.3 超声检测一般方法
3.3.1 检测准备
3.3.1.1 承压设备的制造、安装和在用检验中,超声检测的检测时机及抽检率的选择等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3.3.1.2 所确定检测面应保证工件被检部分均能得到充分检查。
3.3.1.3 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经外观检测合格。所有影响超声检测的锈蚀、飞溅和污物等都应予以**,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检测要求。表面的不规则状态不得影响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应做适当的处理。
3.3.2 扫查覆盖率
为确保检测时超声声束能扫查到工件的整个被检区域,探头的每次扫查覆盖率应大于探头直径的15%。
3.3.3 探头的移动速度
探头的扫查速度不应超过150mm/s。当采用自动报警装置扫查时,不受此限。
3.3.4 扫查灵敏度
扫查灵敏度通常不得低于基准灵敏度。
3.3.5 耦合剂
应采用透声性好,且不损伤检测表面的耦合剂,如机油、浆糊、甘油和水等。
3.3.6 灵敏度补偿
a) 耦合补偿。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由表面粗糙度引起的耦合损失进行补偿。
b) 衰减补偿。在检測和缺陷定量时,应对材质衰减引起的检测灵敏度下降和缺陷定量误差进行补偿。
c) 曲面补偿。对探测面是曲面的工件,应采用曲率半径与工件相同或相近的试块,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曲率补偿。
3.4 系统校准和复核
3.4.1 一般要求
系统校准应在标准试块上进行,校准中应使探头主声束垂直对准反射体的反射面,以获得稳定和*大的反射信号。
3.4.2 仪器校准
每隔3个月至少对仪器的水平线性和垂直线性进行一次测定,测定方法按JB/T10061的规定。
3.4.3 新购探头测定
新购探头应有探头性能参数说明书,新探头使用前应进行前沿距离、K值、主声束偏离、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等主要参数的测定。测定应按JB/T10062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其要求。
3.4.4 检测前仪器和探头系统测定
3.4.4.1 使用仪器—斜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前沿距离、K值和主声束偏离,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3.4.4.2 使用仪器一直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始脉冲宽度、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3.4.5 检测过程中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a) 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钮发生改变时;
b) 检测人员怀疑扫描量程或扫查灵敏度有变化时;
c) 连续工作4h以上时;
d) 工作结束时。
3.4.6 检测结束前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a) 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描量程进行复核。如果任意一点在扫描线上的偏移超过扫描线读数的10%,则扫描量程应重新调整,并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的检测部位进行复检。
b) 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查灵敏度进行复核。一般对距离一波幅曲线的校核不应少于3点。如曲线上任何一点幅度下降2dB,则应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的检测部位进行复检;如幅度上升2dB,则应对所有的记录信号进行重新评定。
3.4.7 校准、复核的有关注意事项
校准、复核和对仪器进行线性检测时,任何影响仪器线性的控制器(如抑制或滤波开关等)都应放在“关”的位置或处于*低水平上。
3.5 试块
3.5.1 标准试块
3.5.1.1 标准试块是指本部分规定的用于仪器探头系统性能校准和检测校准的试块,本部分采用的标准试块有:
a) 钢板用标准试块:CBⅠ、CBⅡ;
b) 锻件用标准试块:CSⅠ、CSⅡ、CSⅢ;
c) 焊接接头用标准试块:CSK-ⅠA、CSK-ⅡA、CSK-ⅢA、CSK-ⅣA。
3.5.1.2 标准试块应采用与被检工件声学性能相同或近似的材料制成,该材料用直探头检测时,不得有大于或等于φ2mm平底孔当量直径的缺陷。
3.5.1.3 标准试块尺寸精度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并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3.5.1.4 标准试块的其他制造要求应符合JB/T 10063和JB/T 7913的规定。
3.5.2 对比试块
3.5.2.1 对比试块是指用于检测校准的试块。
3.5.2.2 对比试块的外形尺寸应能代表被检工件的特征,试块厚度应与被检工件的厚度相对应。如果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厚度部件焊接接头的检测,试块的厚度应由其*大厚度来确定。
3.5.2.3 对比试块反射体的形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4 承压设备用原材料、零部件的超声检测和质量分级
4.1 承压设备用钢板超声检测和质量分级
4.1.1 范围
本条适用于板厚为6mm~250mm的碳素钢、低合金钢制承压设备用板材的超声检测和质量分级。
奥氏体钢板材、镍及镍合金板材以及双相不锈钢板材的超声检测也可参照本章执行。
4.1.2 探头选用
4.1.2.1 探头选用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承压设备用板材超声检测控阔头选用
板厚,mm | 采用探头 | 公称频率,MHz | 探头晶片尺寸 |
6~20 | 双晶直探头 | 5 | 晶片面积不小于150mm2 |
>20~40 | 单晶直探头 | 5 | φ14mm~φ20mm |
>40~250 | 单晶直探头 | 2.5 | φ20mm~φ25mm |
4.1.2.2 双晶直探头性能应符合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要求。
4.1.3 标准试块
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