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包拉杆耐用性测试仪检验规则
一、组批
以同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的一个检验批。
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型式检验
1.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2.抽样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7只进行检验。
3.合格判定
QB,r 1586.3—2010
(1)单只判定规则
a)优等品:各项指标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产品为优等品;
b)合格品: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品。
(2)批量判定规则
a)优等品:七只被测产品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优等品;
b)合格品:七只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只(及以上)不合格,卿J)Jn倍抽
样进行复验,复验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四、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规格、主体材质、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生产单位(经销单位)
名称、生产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必要时,应附产品使用说明。
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等标志。
2.包装
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受损。
3.运输和贮存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避免高温环境;
——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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