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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耗能将实行计量制 10月1日起施行

温**总理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转自中国计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