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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适用于原料药的考察,用
1
批原料药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适用于原料药与**制剂,要求用
3
批供试品进行。
(2)
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
(
如片剂或胶囊剂在
10000
片左右或
10000
粒左右,特殊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
、其**与生产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
(3)
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各项基础研究及临床验证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
(4)
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与上市产品一致。
(5)
研究**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
(
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
)
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稳定性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有关物质的检查。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部分为原料药,**部分为**制剂。
一、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
一
)
影响因素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与建立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容器中
(
如称量瓶或培养皿
)
,摊成
≤5mm
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
≤10mm
厚薄层,进行以下实验。
1
.高温试验
供试品开口置适宜的密封洁净容器中,
60
℃
温度下放置
10
天,于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供试品有明显变化
(
如含量下降
5
%
)
,则在
40
℃
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
60
℃
无明显
变化,不再进行
40
℃
试验。
2
.高湿度试验
供试品开口置恒湿密闭容器中,在
25
℃
分别于相对湿度
90
%
±5
%条件下放置
10
天,于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求检测,同时准确称量试验前后供试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试品的吸湿潮解性能。若吸湿增重
5
%以上,则在相对湿度
75
%
±5
%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
5
%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恒湿条件可通过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实现,根据不同相对湿度的要求,选择
NaCl
饱和溶液
(15.5
~
60
℃
,相对湿度
75
%
±1
%
)
或
KNO3
饱和溶液
(25
℃
,相对湿度
92.5
%
)
。
(
二
)
加速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超常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加速**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的稳定性,为药品审评、包装、运输及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供试品要求
3
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
40
℃
±2
℃
、相对湿度
75
%
±5
%的条件下放置
6
个月。所用设备应能控制温度
±2
℃
,相对湿度
±5
%,并能对真实温度与湿度进行监测。在试验期间第
1
个月、
2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在上述条件下,如
6
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订的质量标准,则应在中间条件下即在温度
30
℃
±2
℃
,相对湿度
60
%
±5
%的情况下
(
可用
NaNO2
饱和溶液,
25
~
40
℃
相对湿度
64
%~
61.5
%
)
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
6
个月。加速试验,建议采用隔水式电热恒温培养箱
(20
~
60
℃
)
。箱内放置具有一定相对湿度饱和盐溶液的干燥器,设备应能控制所需的温度,且设备内各部分温度应该均匀,并适合长期使用。也可采用恒湿恒温箱或其他适宜设备。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预计只能在冰箱中
(4
~
8
℃
)
保存,此种**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
25
℃
±2
℃
、相对湿度
60
%
±10
%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为
6
个月。
(
三
)
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的实际贮存条件
25
℃
±2
℃
进行,其目的为制订**的有效期提供依据。供试品要求
3
批,市售包装,在温度
25
℃
±2
℃
、相对湿度
60
%
±10
%的条件下放置
12
个月,每
3
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
0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2
个月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
12
个月以后,分别于
18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仍需继续考察,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
0
月比较,以确定**的有效期。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
95
%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有时试验没有取得足够数据
(
例如只有
18
个月
)
,也可用统计分析以确定**的有效期。如
3
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短的时间为有效期。
如果数据表明,测定结果变化很小,表明**是很稳定的,则不作统计分析。对温度特别敏感的**,长期试验可在温度
6
℃
±2
℃
的条件下放置
12
个月,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检测,
12
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原料药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包装应采用模拟小桶,但所用材料与封装条件应与大桶一致。
二、**制剂
**制剂稳定性研究,首先应查阅原料药稳定性有关资料,了解温度、湿度、对原料药稳定性影响,并在**筛选与工艺设计过程中,根据主要的性质,进行必要的稳定性影响因素试验,同时考察包装条件。在
此基础上进行以下试验。
(
一
)
加速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超常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通过加速**制剂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制剂的稳定性,为药品审评、包装、运输及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供试品要求
3
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
40
℃
±2
℃
,相对湿度
75
%
±5
%的条件下放置
6
个月。所用设备应能控制温度
±2
℃
,相对湿度
±5
%,并能对真实温度与湿度进行监测。在试验期间第
1
个月、
2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在上述条件下,如
6
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订的质量标准,则应在中间条件
(
即温度
30
℃
±2
℃
,相对湿度
60
%
±5
%的情况
)
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
6
个月。溶液、混悬剂、乳剂、注射液可不要求相对湿度。试验所用设备与原料药相同。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制剂,预计只能在冰箱
(4
~
8
℃
)
内保存使用,此类**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
25
℃
±2
℃
,相对湿度
60
%
±10
%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为
6
个月。乳剂、混悬剂、软膏、眼膏、栓剂、气雾剂、泡腾片及泡腾颗粒宜直接采用温度
30
℃
±2
℃
、相对湿度
60
%
±5
%的条件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相同。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的**制剂,如塑料袋装溶液,塑料瓶装滴眼剂、滴鼻剂等,则应在相对湿度
20
%
±2
%的条件
(
可用
CH3COOK.1 1/2H2O
饱和溶液,
25
℃
,相对湿度
22.5
%
)进行试验。
(二
)
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订药品的有效期提供依据。供试品要求
3
批,市售包装,在温度
25
℃
±2℃
,相对湿度
60
%
±10
%的条件下放置
12
个月。每
3
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
0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2
个月,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
12
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分别于
18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
0
月比较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
95
%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有时试验未取得足够数据
(
如只有
18
个月
)
,也可用统计分析,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统计分析方法见原料药部分。如
3
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不作统计分析。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品,长期试验可在温度
6
℃
±2℃
的条件下放置
12
个月,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检测,
12
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
此外,有些**制剂还应考察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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