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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 2014)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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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楚天都市报讯 图为:食品**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 2014)新闻发布会


□本报记者陈媛 通讯员熊晶


食品**地方标准工作是食品**标准体系重要内容,是实现我省食品**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的重要措施。去年,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了《方便型热干面》等10项食品**地方标准立项,发布了《富有机硒食品含硒量要求》等3项拟发布的食品**地方标准。


今年5月9日,经过调研立项、起草研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省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我省食品**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 量 要 求》(DBS42/002—2014)正式颁布,并将于11月1日施行。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北省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记者问:制定《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硒在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分为两种:无机硒和有机硒。有机硒与无机硒相比,对人体更为**。


硒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同时也具有“两面性”,硒摄入不足,会引起硒缺乏病;但摄入过量,也会引起硒中毒。我国从东北到西南为一狭长的缺硒带,居民对硒的整体摄入水平偏低,而我省恩施地区是世界上少有的天然富硒区,因此,开发利用含硒食品产业,尤其是有机硒食品产业,对满足居民健康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我省硒食品的开发,尤其恩施地区有机硒食品的开发,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食品**标准,对有机硒食品市场的管理缺乏规范要求。因此制定《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也有利于有机硒食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管理。


记者问:《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有哪些具体内容?


负责人:(1)《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标准适用于种植(养殖)、生长在富硒土壤或通过合法**的生物转化等措施生产的富含有机硒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不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强化食品。(2)规定了7类27种食品中“总硒”及“有机硒”的含量。“总硒”指标确定了食品中硒含量的**范围,“有机硒”指标是确定“富有机硒”食品中有机硒的含量。(3)规定了“富有机硒”食品标签的内容,即在标签、标识中声称“富有机硒”食品,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在标签、标识中同时标明总硒及有机硒的含量。


记者问:《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特点是什么?


负责人:这是国内头个关于有机硒食品的食品**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中的硒,不论是无机硒还是有机硒,只要含量达到15μg/100 g( 固 体 食 品 )或7.5μg/100ml(液体食品), 且强化的硒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要求,即可声称“富含硒”或“富硒”食品。根据我省颁布的食品**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食品中 的 总 硒 * 低 含 量 必 须 达 到20μg/100 g( 固 体 食 品 )或10μg/100ml(液体食品),且有机硒含量大于其总硒的80%,才可声称“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食品。据此,声称“富有机硒”食品,其食品中的硒是天然的有机硒,而声称“富硒”食品,其食品中的硒,既可以是天然的有机硒,也可以是添加的硒营养强化剂。


记者问:企业如何执行《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


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标准的**执行人。省内的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组织生产经营“富有机硒”食品。凡声称“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的食品,必须符合该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及建议,可以与湖北省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联 系 电 话:87215189、87163327)。


记者问:消费者如何鉴别富有机硒食品?


负责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食品标签上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对声称“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食品,要查看其是否标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如标签上没有表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或者“有机硒”含量未达到总硒的80%以上的,可依据《食品**法》的规定提出诉求或投诉。《食品**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读】


硒标准的变化


一、硒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


2005年,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对粮食、豆类及豆制品、蔬菜、水果、禽畜肉、鱼、蛋、鲜乳、乳粉等食品中的硒作了限量规定。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已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国内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的地区已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


2011年1月24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 中硒指标的公告(2011年第3号)。2012年,国家颁布的食品**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硒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


2012年,国家颁布的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将硒列入了营养强化剂范畴,并对硒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硒营养强化剂有:亚硒酸钠、硒酸钠、硒蛋白、富硒食用菌粉、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硒化卡拉胶(**用于含乳饮料)、富硒酵母(**用于含乳饮料)。硒作为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除外)为140μg/kg - 280μg/kg,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为60μg/kg -130μg/kg,大米及其制品为140μg/kg - 280μg/kg,小麦 粉 及 其 制 品 为 140μg/kg - 280μg/kg,杂粮粉及 其 制品 为140μg/kg - 280μg/kg,面包为140μg/kg - 280μg/kg,饼干为30 μg/kg - 110μg/kg,含乳饮料为50 μg/kg - 200μg/kg。


三、硒食品的声称及标签要求


(一)“富硒食品”:根据食品**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食品中的硒,不论是无机硒还是有机硒,不论是天然的硒还是强化的硒,只要总硒含量达到15微克/100 克(固体食品)或7.5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可声称“富含硒食品”或“富硒食品”。凡声称“富硒食品”的,其食品营养标签上应当标明硒的含量。


(二)“富有机硒食品”:根据我省食品**标准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规定,食品中的总硒*低含量必须达到20微克/100 克(固体食品)或10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有机硒含量必须大于其总硒的80%,可声称“富含有机硒食品”或“富有机硒食品”。凡声称“富有机硒食品”的,其食品中有机硒必须是天然的有机硒,且食品营养标签上应标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



(三)“含硒食品”:食品中含硒,但达不到“富硒食品”和“富有机硒食品”要求的,且总硒含量达到7.5微克/100 克(固体食品)或3.75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的,可以声称“含硒食品”。如声称“含硒食品”,也应当在其食品营养标签上标明“硒”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