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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首度回应“毒豆芽”案件争议:正在研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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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首度回应“毒豆芽”案件争议:正在研究相关问题

 来源:澎湃新闻

核心提示:因豆芽属性和监管不明,在相关标准修订后,诸多芽农获刑……澎湃新闻9月底报道“毒豆芽”案件争议后,*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近日回应澎湃新闻称,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但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因豆芽属性和监管不明,在相关标准修订后,诸多芽农获刑……澎湃新闻9月底报道“毒豆芽”案件争议后,*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近日回应澎湃新闻称,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但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而曾分别“上书”国务院副总理**和*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10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她所在协会受国家卫计委委托正在起草制定《食品**国家标准 豆芽》,目前已经完成**轮讨论,但由于豆芽制发属性不明确,工作进展缓慢。


澎湃新闻9月27日报道, 从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后者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豆芽制发的“无身份”直接导致“无标准”,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让一线司法人员有些“凌乱”, 重典惩治食品**犯罪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而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在吴月芳看来,“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低毒”。


她所在的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自2011年起先后向食品**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原卫生部(现卫计委)、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现食药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食药总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六处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发的**监管问题,要求明确豆芽制发监管职责。


而作为业内人士,在2014年9月上旬,她又以个人名义向*高法有关研究室发去“关于豆芽案件有关法律法规”的材料,并在下旬再次以协会名义向*高法发去《关于请求解决“豆芽案件”的建议函》。


上述建议函中提到,到目前为止,豆芽生产未明确监管部门,造成无人监管,这是导致国内各地所谓“毒豆芽”案件频发的原因。


该函件向*高法建议,对有关“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据进行研究,纠正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实际情况。


澎湃新闻相关报道发表后,新华社9月28日接力报道,就“毒豆芽”争议刊发评论称,“豆芽就是豆芽,监管不能尴尬”。


该文章称,“有关部门确实应听听老百姓在小小豆芽问题上的声音,尽快明晰这一食品的监管主体和立案标准,一方面为消费者的餐桌**护航,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9月30日向*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去采访函,希望了解“毒豆芽”案件争议的相关进展。*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相关人士近日向澎湃新闻回应称,*高法的相关业务部门已了解该问题,正在对此进行研究,因尚未有结论,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而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5月,国家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国家标准 豆芽》的标准修订计划。受国家卫计委委托,她所在协会将在2015年年底制定出《食品**国家标准 豆芽》,该标准将作为《食品**法》的配套标准应用。


“上述标准修订工作的**次讨论会已在7月11日举行,下一轮讨论将在11月展开。”吴月芳介绍说,与此前的产品标准相比,此次修订*大的变化是计划将豆芽制发标准作为附录进行增补,以解决过去制发无标准的问题。但如此一来,面临的还是“老问题”:豆芽制发属性是什么?制发中使用的添加物的管理部门是谁?


吴月芳期待她的去函能有下文。但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食品分段管理由来已久。“对豆芽的监管实际是对我国食品**监管的一个考验,如果能处理好,食品**无缝监管就又进了一步。”


“要靠部委间相互协调来解决问题非常困难,虽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积极与农业部进行沟通,但是进展缓慢。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主管这些部门的国务院出面,责成有关部门对类似豆芽这样特殊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进行分工。”吴月芳说。


同时,他们也在考虑“曲线救国”: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话,能否在标准中模糊处理,不提属性,只作为“添加物”允许使用。“但这个方案是否可行*后还需经食品**评审委员会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