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如何让人们吃得放心、吃得**,是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
食品**怎么监管 扣紧“舌尖上的**阀”
2012年,一部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红遍大江南北,很多观众沉醉于中华美食的独特魅力,甚至直呼“口水止不住”。然而面对生活中舌尖上的**问题,人们又不禁感叹:荧屏上佳肴令人回味无穷,现实中问题食品却让人心惊肉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如何让人们吃得放心、吃得**,是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 ◎食品**问题为何频发
这几年, 从“三聚氰胺”到“问题酸奶”,从“瘦肉精”到“速生鸡”,从“毒生姜”到假羊肉……问题食品频频曝光。2013年以来的短短几个月,曝光的食品**事件已经超过2012年全年总数,说明了食品**的严峻形势。
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今天,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食品**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从食品行业来说,正处于从保障食品供应转向保障食品**的过程中。食品产业层次不高,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面对这些情况,我们的制度设计和手段仍然有许多不适应。
监管体制缺陷。我国食品**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对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多达15个,难免出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多头管理的问题,往往有利的时候争着管,没利的时候往后闪,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
执法问责不严。法不足畏往往使一些人唯利是图、知法犯法。如对不法企业的经济处罚,在实际执法中,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的该重罚的却“蜻蜓点水”,有的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却“一罚了之”,甚至有的执法人员置法律权威于不顾,“睁只眼、闭只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监管能力不足。与食品**严峻形势相比,监管能力还存在不少“短板”。如监管人手不够,执法装备匮乏,仅“眼观目测”难以发现**隐患;**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体系还不完善,很难做到事前防范、科学管理,时常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
◎为何说食品**重在监管
问题食品的出现,原因虽然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是逃过政府监管“跑出来”的。如果监管到位,企业就不敢生产问题食品,即使生产了,也到不了公众餐桌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本性是追求利润*大化,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由此可见,虽说食品行业是良心行业,但仅靠企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监管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对食品行业中疯狂逐利的不法分子严惩不贷,引导食品企业良性发展,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放心、**。只有让不法分子“不敢犯”、“不能犯”,广大消费者“才敢吃”、“吃得安”。
监管是保障食品**的关键所在。不论是发达国家食品**状况的由乱到治,还是国内这几年食品**形势的逐渐好转,都与食品**监管从无到有、不断强化紧密相关。
从国外看,发达国家百年食品产业发展史,也是食品**监管体系日益严密健全的过程。以美国为例,经过100 多年的完善,美国建立起覆盖国内的立体式、全方位监管网络,有效解决了食品**问题。
从国内看,这几年一些地方为强化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以陕西渭南为例,2011 年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基础上组建的食药监管委员会,增加了农产品、食品生产和流通、生猪及牛羊屠宰等监管职能,成立农产品食品执法监察支队,公安局增设食品**侦查大队。在强有力的监管之下,2012 年该市未发生一起食品**事故。
◎监管体制怎么无缝衔接
在我国,按照原有的监管体制,食品*初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管,加工生产归质监部门管,流通销售是工商部门管,餐饮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中间还涉及公安、商务、卫生等部门。
这种分段监管体制,原本是为了形成合力,但在各分段之间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缝隙”,存在着监管盲区。这种情况,被很多人称为“九龙治水”。九龙治水,水患难除。整合监管主体,减少监管环节,分清监管职责,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体制,成为强化监管的必然选择。
那么,如何理解监管体制的无缝衔接呢?“无缝衔接”,通俗地说,就是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首先,将以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整合起来,消除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之间的缝隙,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统一监管。其次,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每个层级都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食品**怎么监管 扣紧“舌尖上的**阀”
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统一监管职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卫生部负责食品**标准和风险评估。
这一系列的体制和机构改革,迈出了食品**统一监管的关键一步。但是,要让改革之花结出硕果,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细化改革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其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今后的食品**监管工作,仍然涉及多个部门。不论哪个部门,都要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分内的工作。同时,还须继续发挥国务院食品**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互相倚重、互相支撑、紧密衔接的监管体系。
其二,完善地方监管机构。*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各地政府应切实担负起食品**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地方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制度,实现重心下移,解决“上边热、下边凉”的问题,不使食品**在**线失守。
其三,理顺内部机构关系。整合其他部门职能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从“物理整合”走向“化学整合”,打破原有监管模式和固定思维,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效能机制,力争在提高监管水平上取得“1+1>2”的效果。
食品**怎么监管 扣紧“舌尖上的**阀”
◎监管能力为何亟须提高
有句话说得好: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如果不是“行家里手”,不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就很难发现问题,**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履行好监管职责,提高自身监管能力是基础。从目前来看,我国食品**监管能力较弱,“内功修炼”仍然不足。
充实监管力量。食品**,需要强大的监管力量“保驾护航”。应加强队伍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标准化,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需的快检设备和现场调查取证设备等,提高执法能力。
强化技术支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食品**监管之“器”在于技术,而*基础的就是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分析管理,健全评估预警制度。大幅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推进检测资源整合、结果互认,提高隐患排查能力,切实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问题。
完善标准体系。在我国,共有食品标准近5000 项,近几年新公布了302 项国家标准,但仍存在标准缺失、过时、交叉等突出问题。目前,国家正在加强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到2013 年年底将完成现有标准的清理,到2015 年形成严密完善的食品**法律标准体系。
建设信息平台。准确掌握、及时发布信息,是减少食品**问题、降低社会危害的重要手段。应加强食品**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食品**信息平台。建立电子追溯系统,为食品配备“身份证”,追查问题做到“冤有头、债有主”。向社会及时通报食品**信息,增强群众辨别能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
◎食品**如何筑牢法治“防火墙”
这些年,我国也加大了食品**违法的惩治力度。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犯罪处罚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可判处“死刑”,取消了罚金数额限制。
总结国内外经验,保障食品**,应保持严打的“高压线”。要用“铁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从根本上扭转食品**犯罪频发的状况。
食品**怎么监管 扣紧“舌尖上的**阀” 食品**怎么监管 扣紧“舌尖上的**阀”
专项整治常规化。集中治理整顿是解决食品**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等突出问题,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排查和治理,切实消除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隐患。食品**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仅靠一两次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必须做到常抓、长抓,让群众见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重典严打犯罪。2013年5 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重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是要加大惩治力度,对食品**问题“零容忍”。不管企业历史有多长、规模有多大, 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必须依法课以重罚;对相关责任人施以重刑、让其付出代价,让情节特别严重者把牢底坐穿,甚至处以死刑。
实施行业退出制度。实行问题企业“黑名单”和从业禁入制度,健全诚信**记录制度,使企业“一处失信、寸步难行”、“一次违法、终身禁入”,及时**“害群之马”。2013 年施行的《北京市食品**条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已有“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出现食品**问题,不仅要追查相关企业,也要追究有关监管责任。食品**搞不好,“乌纱帽”就保不了。应进一步完善食品**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出台关于食品**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
维护食品**,更需社会合力。食品**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关键是应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进来,特别是积极举报食品**问题。在这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举报制度。我们每个人都应扮演好餐桌保卫者的角色,只有真正实现社会共治,才能够彻底打赢食品**“保胃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