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4.4—2008
酸乳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酸乳》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酸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纯酸乳、风味酸乳。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1 | 114 | 114.4 |
分类名称 | 食品 | 乳制品 | 酸乳 |
2.2 产品种类
酸乳可分为纯酸乳、风味酸乳两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纯酸乳
以乳或复原乳为原料,经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3.2 风味酸乳
用80%以上乳或复原乳为主料,经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添加食糖、天然果料、调味剂等辅料制成的产品。
3.3 全乳固体
乳中固有的基本营养物质,脂肪、蛋白质、乳糖和矿物盐的总和。
全乳固体(%)=(W2-W3)/(W1-W3)×100
W1……含有海砂的皿加样品重;
W2……含有海砂的皿加样品干燥后重;
W3……含有海砂的皿重。
3.4 非脂乳固体
全乳固体中除去脂肪后所剩余的干物质。
非脂乳固体(%)=全乳固体(%)-脂肪(%)。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液体乳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液体乳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30000 | ≥3000且<30000 | <3000 |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46 酸牛乳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4789.3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饮料中乳酸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M1与B 1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9302 酸乳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先抽取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为,容量不超过200ml包装的产品抽取20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3500ml),其中14个包装用于检验,6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容量超过200ml包装的产品抽取15个包装,其中10个包装用于检验,5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根据酸乳保质期短、需低温冷藏的特点,应按标签标注的储存要求处置。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液体乳产品销售总额及被抽查产品的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A类 | B类 |
1 | 感官 | GB 19302,4.2 | 强制性 | GB/T 5009.46 | ● |
2 | 脂肪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46 | ● |
3 | 非脂乳固体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46 | ● |
4 | 总固形物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46 | ● |
5 | 蛋白质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5 | ● |
6 | 酸度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46 | ● |
7 | 铅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12 | ● |
8 | 无机砷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11 | ● |
9 | 苯甲酸 | GB 2746,4.4 | 强制性 | GB/T 5009.29 | ● |
10 | 山梨酸 | GB 2746,4.4 | 强制性 | GB/T 5009.29 | ● |
11 | 黄曲霉**M1 | GB 19302,4.3 | 强制性 | GB/T 5009.24 | ● |
12 | 硝酸盐(以NaNO3计) | GB 2746,4.4 | 强制性 | GB/T 5413.32 | ● |
13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 GB 2746,4.4 | 强制性 | GB/T 5413.32 | ● |
14 | 大肠菌群 | GB 19302,4.4.1 | 强制性 | GB/T 4789.18 | ● |
15 | 致病菌 | GB 19302,4.4.1 | 强制性 | GB/T 4789.18 | ● |
16 | 酵母 | GB 19302,4.4.1 | 强制性 | GB/T 4789.18 | ● |
17 | 霉菌 | GB 19302,4.4.1 | 强制性 | GB/T 4789.18 | ● |
18 | 乳酸菌 | GB 19302,4.4.2 | 强制性 | GB/T 4789.35 | ● |
19 | 标签 | GB 7718 | 强制性 | GB 7718 | ● |
备注:1、总固形物项目仅适用添加果料的风味酸乳产品。 2、非脂乳固体仅适用于纯酸乳。 |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并按样品的储藏要求保存。
7.3.2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可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