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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严控重点区域污染物指标交换

今后,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此外,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等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两倍削减替代。

环保部表示,需要取得排放问题指标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审批时,应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它是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同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

办法表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在办法中,环保部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到其他区域,但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

办法称,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两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两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环保部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办法表示,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专家介绍,实施“倍量替代”,主要是因为某些城市和地区污染过于严重,通过倍量替代来迫使这些地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所谓倍量替代,是指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削减量应达到新增量的一倍以上。需要替代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获得,或通过削减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其他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获得。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