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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积极筹建**性场外交易市场

本报北京4月5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场外市场建设是今年证监会的重点工作,旨在解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加速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深化,各类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兴业态不断兴起,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资本市场框架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私募方式引入直接融资又因为缺乏相应的市场平台,效率很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

  “建立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直接金融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2012年,证监会将在总结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筹建统一监管下的**性场外交易市场,将资本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和**型中小企业。”

  据了解,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成长阶段和业态模式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场外市场建设将从市场需求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逐渐实现分层构建。

    对于场外市场发展会对场内市场产生冲击的担忧,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定位,并不用担心:首先,场外市场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市场扩容效应很低,中关村试点6年来,企业定向增资金额仅有17.1亿元,且企业单次融资规模几千万元;其次,由于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没有经过公开发行,股本集中度较高,交易涉及的资金量非常有限,活跃度远不及场内市场,2011年1月1日至今,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成交金额只有7.32亿元,平均换手率3.4%;三是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由于场外市场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且采用议价转让方式,公司更希望与企业具有产业和市场关联的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进入。

  另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交易所正在加紧制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管理办法,目前从工作层面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3倍的利率区间内定价。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初期将采取试点的方式,不会一下子推开,试点时期将选择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如浙江等省市。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系非公开发行,将采取由承销商在交易所备案的方式进行,不存在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券公司承销,券商要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权利责任,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可以考虑参照国外的限制分红、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等条款。“虽然在起步阶段规模有限,但券商反应积极。由于具备更多的自主设计空间,中小企业私募债或成为券商业务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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