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发布2011版《实验室认可规则》关于发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及其过渡期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修订了《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现予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实施。为了保证《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规则过渡做出如下规定: 一、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为过渡期。《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到2011年8月1日废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时执行《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在2011年3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应对照《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进行自查,CNAS将在2011年8月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 四、2011年3月1日至8月1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执行《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2011年8月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 五、《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可以从CNAS的网站www.cnas.org.cn中“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相关下载/认可规范下载/认可规则”中获得。 未尽事宜,欢迎垂询CNAS实验室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