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的批复情况进行通报,由于未能上报延续经营资料或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山西省有15家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被停止。
经省煤炭工业厅审核批复,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有:大同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宁武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朔州市津生煤业有限公司、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晋东分公司、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晋阳分公司、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晋北分公司、古交市天马洗煤厂(有限公司)、长治煤炭运销分公司煤炭经营公司、洪洞县龙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岭南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季泉昌物贸有限公司、大同神泉堡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以及阳泉奥威型煤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的相关规定,储售煤场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加工设施,不得在国道、省道、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点和河道两旁1公里内选址。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20万吨;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10万吨;通过储售煤场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煤炭经营企业在一年之内不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煤炭经营业务终止,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连续三年达不到经营规模要求的,不予延续煤炭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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