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坤故意**罪名成立,被判死刑,因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书,具有从轻情节,缓期2年执行。李才坤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图为李才坤在押进法庭前面对媒体记者掀起外层囚衣,露出里面写有字迹的背心“喊冤”。
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对被告人李才坤故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被害人班某陆与其老乡班某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对被害人班某陆及其老乡班某影进行审查。
经审查,班某影构成谎报案情,于2012年7月1日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班某陆未参与谎报案情,在龙新派出所候问室等候处理。李才坤在审查班某陆时,认为被害人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某陆**击毙的想法。2012年7月1日晚上19时许,李才坤在街边找到为做假证揽生意的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配合其报假案抓一个人。在取得黄某某同意后,李才坤返回派出所,告知被害人班某路可以离开,并自行驾车搭载班某路行至爱南路附近。随后,李才坤要求班某路下车在指定地方等他,而李才坤自己则开车行至前方路口后,打电话通知黄某某报假案。黄某某依照李才坤指示打电话报警,称其金戒指被抢。
李才坤遂下车步行回到班某路下车地点,假装与班某路商量事情。在此过程中李才坤突然掏枪向班某陆**。班某陆头部中枪倒地后,李才坤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陆的左前裤袋里,又将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放在班某陆的手中。然后李才坤拿出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自己在爱南路**将一名持刀抢劫的嫌疑人击中,并拨打龙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向龙新派出所值班室通报了自己**击中被害人的情况。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在审问黄某某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才坤涉嫌故意**,遂于2012年7月2日3时许在龙新派出所会议室将被告人李才坤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才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李才坤作为一位持枪工作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故意**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李才坤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李才坤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