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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仪器检验管理方法指导

                                                                     煤矿矿用仪器检验管理方法指导

 煤矿矿用仪器检验管理方法指导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红外线测温仪或是其它仪器检验质量,保障煤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煤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和职工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包括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检验仪器仪表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产品的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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