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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文件公布执行提醒第6期
食药监管总局关于兴奋剂目录调整后有关药品管理的通告
2015年08月20日,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体育总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调整和发布兴奋剂目录。为做好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兴奋剂目录发布执行之日起,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之前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应当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销售至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药管理,**保存2年。
二、兴奋剂目录发布执行后的第9个月首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关注兴奋剂目录调整工作,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做好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管理工作。
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127421.html
温馨提醒:
1.请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有无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经营资格(许可证经营范围上有无标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
2.如无经营范围,请及时联系供货商办理退货事宜,相关手续留存备查。
具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按国家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管理;
3.请在计算机系统维护新调整的兴奋剂商品资料管控字段,避免超范围购、销行为发生;
4. 请传递该信息至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并收集该类品种变更后的说明书及包装备案件,相关证件收到后应及时传递给验收员、养护员知晓;
5.自2015年9月1日起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小知识:
《2015年兴奋剂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与《2014年兴奋剂目录》相比,《2015年兴奋剂目录》列管品种增加了28个,其中调进29个,调出1个。具体到目录序号及品种,分别是:
(一)蛋白同化制剂调进1个,即:(11)5β-雄烷-3α,17β-二醇,调出1个,即:(38)3α-羟基-5α-雄烷-17-酮。
(二)肽类**调进26个,即:(78)艾瑞莫瑞林,(79)阿那瑞林,(80)促红素衍生肽,(81)吐液酸促红素,(82)布舍瑞林,(83)氨甲酰促红素,(85)合成的生长**释放肽,(86)EPO-FC(Ig4)融合蛋白,(88)可的瑞林,(90)EPO-FC融合蛋白,(91)促红素模拟肽类,(93)缺氧诱导因子-脯氨酸羟化酶抑制剂,(95)葛瑞林(脑肠肽),(96)葛瑞林(脑肠肽)模拟物类,(97)生长**释放肽类(GHRPs),(98)生长**释放肽-6,(99)戈那瑞林,(101)生产**释放**及其类似物,(102)生产**促分泌剂(GHS),(104)缺氧诱导因子(HIF)激活剂类,(106)海沙瑞林,(109)伊莫瑞林,(114)普拉莫瑞林(生长**释放肽-2),(115)舍莫瑞林,(116)替莫瑞林,(117)曲普瑞林。
(三)其他部分调进了2个,即:(214)(2S)-3-(4-乙酰氨基苯氧基)-2甲基-N-(4-硝基-3-三氟甲基苯基)丙酰胺,(249)依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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