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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注意!27省流通领域检查重点出炉!


导读

5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各省纷纷响应文件要求,开始了药品流通领域的整治工作。

根据总局文件要求,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5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0166-9月期间,企业自查结束,各省药监局将开展暗访检查和集中整治。

鉴于各省专项整治时间跨度不一,实际区域状况也不同,所以每个区域的药品经营企业对照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小编翻遍国内各省药监局,根据每个省出台的关于药品流通领域整治的具体落地政策,整理了如下的表格,各省可自行对照。

说明:表中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公告》中的十种类型违法行为指的是以下十项行为,(表中不再一一赘述):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文章来源:医药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