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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药品经营企业注意,今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导读

7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对**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疫苗的配送、储存、运输等相关方面做了修改,并详细、明了的列出了对上一版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做出的修改及删除等的具体内容。

文件还规定: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发布之日(即720日)开始实施,敬请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注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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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已于20166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将**十二条**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将第三十六条**十一项修改为: “药品追溯的规定;

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删除第八十一条。

八、删除第八十二条。

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十、删除**百零二条。

十一、将**百三十八条改为**百三十五条,并将第十七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

十二、将**百四十九条改为**百四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十三、将**百六十一条改为**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十四、删除**百七十六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百八十一条:***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将**百八十六条改为**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版《药品经营量管理规范》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