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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3药企因垄断药品,被罚260余万元


导读

7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依法查处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3家药企一起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被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其中,对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华中药业处销售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1571829元;对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山东信谊处销售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计547563元;对垄断协议的跟随者常州四药处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484431元。

 

我委依法查处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艾司唑仑具有**、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目录中的神经系统用药,同时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国内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这3家企业同时也是艾司唑仑片的生产厂家。

调查发现,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3家企业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2014年9-10月间,当事人在河南郑州举行会议,协商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当事人*后达成以下共识: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外销;二是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2014年12月以来,3家企业通过下发调价函的形式逐步调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华中药业和山东信谊多次通过会面、电话、短信等形式就调价信息进行沟通联络。

调取的原料药销售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当事人共向下游16家片剂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2014年10月以后,当事人陆续停止对外正常供货,生产的原料药仅供自用,大部分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原料药而被迫停产。调取的片剂销售数据显示,2014年12月至今,3家企业销售的艾司唑仑片价格均出现大幅上涨,且涨价时机高度一致,证明联合涨价的价格垄断协议得到了实质性实施。以3家企业都生产的1mg*20片规格的艾司唑仑片为例,2015年至今,华中药业出厂价上涨超过3倍,山东信谊上涨近2倍,常州四药上涨1.6倍,3家企业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格涨至约1毛/片。

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作为生产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使其他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严重排除、限制了片剂市场的竞争,也扫清了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的障碍;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提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垄断协议,直接导致2015年以来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大幅上涨,增加了广大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两种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根据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在垄断协议中的不同作用、对调查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处罚款共计2603823元。其中,对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1571829元;对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山东信谊,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计547563元;对垄断协议的跟随者、违法程度较轻且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常州四药,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48443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近日印发《关于在国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

当事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 处当事人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22,454,700元人民币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1,571,82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

当事人: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是垄断协议达成、实施的参与者,调查过程中具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七条**款(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21,902,501元人

民币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547,563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7

当事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处理决定如下:

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属于跟随者,违法程度较轻,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较小,且能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16,147,691元人民币百分之三的罚款,计人民币484,431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