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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药店转型升级,药店个体户或将消失


导读

近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零售药店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零售药店(含连锁加盟店)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泸州市食药局要求连锁加盟店以公司名义,单体药店以企业负责人名义向药店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注销新设方式办理工商登记。且泸州市食药局决定,不再受理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申请。

通知详情

关于零售药店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质局),各药品经营连锁企业:

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川府发〔2014〕6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零售药店(含连锁加盟店,下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拟提出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连锁加盟店以公司名义、单体药店以企业负责人名义向药店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注销新设方式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省、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允许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住所)登记为企业住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只需提交住所承继使用说明或租赁协议;在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涉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相适应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允许凭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先行办理有关工商登记。

二、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零售药店,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不再重新申请GSP认证。

三、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投资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类别应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一致。

四、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药品经营许可审批对象为企业。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受理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申请。

请各监管单位遵照执行,做好本市零售药店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

泸州市食药局局将不再受理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申请,不再审批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

 

据了解,本次四川泸州零售药店个体户升级为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四川省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结合泸州零售药店(含连锁加盟店)具体情况提出。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药品经营许可审批对象为企业。

为此,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不再受理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申请。

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想要��型升级为企业,连锁加盟店以公司名义,单体药店则以企业负责人名义,向药店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注销新设方式办理工商登记。

已通过GSP认证的转型升级后不用重新申请

在政策层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省、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住所)登记为企业住所。

如果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又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只需提交住所承继使用说明或租赁协议。

在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及的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相适应,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凭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可先行办理有关工商登记。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零售药店,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不再重新申请GSP认证。

同时,转型升级后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投资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类别应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一致。

文章来源: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