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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未凭**销售药品被告,一药店被判赔8万!


导读

南京XX连锁药店店员吴某甲未取得执业药师证书,且在丁某家属未提供**的前提下将别嘌醇片卖给丁某家属,丁某某因痛风服用别嘌醇片2个月后因肾功能不全经江苏省中医院**后死亡。江苏省中医院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80000元。

8个月后,南京市六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京XX连锁药店的吴某甲无**销售别嘌醇片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判决吴某甲赔偿人民币79655元;南京XX连锁药店、南京XX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经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国药典记载,“别嘌醇片”因副作用及**禁忌明显,在用法、用量及用药过程中的检查均有明确要求,属于严格的**用药。吴某甲作为执业助理医师,更应清楚这一情形。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销售**药。经营**药和甲类非**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药和甲类非**药。

本案中,吴某甲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且在丁某某家属未能提供**情况下,仍将**药别嘌醇片销售给丁某某家属,存在明显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丁某某在服用“别嘌醇片”后两三天即出现脱发、皮疹等症状,该症状与“别嘌醇片”本身的**反应症状相符。丁某某在上述症状加重后即入住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进行**,其整个**过程连续,完整。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的出院记录均有记载丁某某的病情系**过敏引起,且具体临床症状与“别嘌醇片”的**反应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发布的药品**反应信息通报中的内容相符合。

因此上述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丁某某的病情与服用“别嘌醇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丁某某在本案中的*终损害后果是死亡,并且是经过医院**后死亡,江苏省中医院也补偿了人民币80000元。因丁某某的尸体未能进行尸检,故服用“别嘌醇片”在其死亡后果中占有多大比例现已不能确定,但根据以上的分析,吴某甲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丁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同时,丁某某因自身体质较弱,且在服用“别嘌醇片”后出现**反应时,也未能**时间前往大医院进行救治,也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原因之一。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吴某甲应对丁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79655元(损失法院认定为医疗费50176元、死亡赔偿金271960元、丧葬费256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98275元)。

吴某甲系原南京XX连锁药店负责人吴某乙的父亲,其并不**报酬,故吴某甲在南京XX药店出售药品的行为应属于义务帮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南京九天药房作为企业经营和质量的**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吴某甲违规出售**药品,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5623日,判决吴某甲赔偿人民币79655元;南京XX连锁药店、南京XX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基层卫生院院长吴某甲卖了瓶“别嘌醇片”判赔79655元,仅仅是因为他不具有执业药师吗?

当然不是,即使吴某甲具有执业药师证,此案中也会判赔79655元。因为别嘌醇片是**药,药店销售必须凭**并由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销售时还应当审核**、给药时必须告知服用别嘌醇片的**反应、注意事项等。

即使是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如果没有凭**销售**药“别嘌醇片”,又不告知消费者**反应、注意事项等,造成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也同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执业药师们、药师们,你们是不是觉得像是天方夜谭,感觉是小说里的情节?其实,故事没来得及发生在你身上而已!

身处药师的岗位,“有为才有位,无为是犯罪!”

文章来源:药师在线 作者:宿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