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7407-200×
代替JB/T 740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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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件跌落试验机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the packaging case droptestingmachines
(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200×-××-××发布 20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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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行业标准JB/T7407-1994《包装件跌落试验机技术条件》的修订。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2248-1985《包装一完整、满装的运输包装件垂直冲击跌落试验》。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7407-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包装件跌落试验机技术条件
——按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了编写;
——增加了前言(本版的前言);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导语(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本版的第3章)。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JB/T7407-1994《包装件跌落试验机技术条件》。包装件跌落试验机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内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长春试验机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捷盛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试验仪器总厂。包装件跌落试验机技术条件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兵、冯睿、徐立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7407-1994。
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件跌落试验机(以下简称跌落试验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跌落高度不大于2000 mm的跌落试验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2611-200× 试验机 通用技术要求
GB/T4122.5 包装术语 检验与试验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B/T6147-200× 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 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4122.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4 基本参数与组成
4.1 基本参数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制造者在跌落试验机的有关技术文件中应给出下列基本参数:
a) 跌落高度范围;
b) 大负载;
c) 试件大尺寸。
4.2 组成
a) 主机;
b) 控制部分;
c) 辅助部分。
5 技术要求
5.1 环境与工作条件
跌落试验机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室温5℃~35℃范围内;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b) 相对湿度不大于85%;
c)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应在额定电压的±10%以内;
d)周围无影响试验机性能的振动干扰及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
5.2 冲击面
冲击面为水平平面,试验时不移动,不变形,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为整块物体、质量至少为试件大质量的50倍或带地脚螺栓坚固的钢板、混凝土地面;
b) 要有足够大面积,以保证试件完全落在冲击面上;
c) 冲击面上任意两点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2 mm;
d)冲击面上任何100mm2的面积上承受10㎏的静负载时,其变形不得超过0.1 mm。
5.3 提升装置
提升装置应灵敏可靠,不应损坏试件。
5.4 支撑装置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支撑试件的装置在释放前应能使试件处于下列的预定的状态,并应使试件的重力线通过被跌落面、棱、角进行释放试件:
a)面跌落时,使试件的跌落面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大不超过2°;
b)棱跌落时,使跌落的棱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大不超过2°,试件上规定面与冲击面夹角的大允许误差为±5°或此夹角的10%(以较大值为准);
c)角跌落时,试件上规定面与冲击面之间的夹角的大允许误差为±5°或此夹角的10%(以较大值为准)。
5.5 释放装置
在释放试件的跌落过程中,应使试件不碰到试验装置的任何部件,保证其自由跌落。包装件跌落试验机 技术条件
5.6 跌落高度
按预定的状态将试件提起,提起高度与预定跌落高度大允许误差为预定高度的±2%或10mm(以较大值为准),跌落高度是指准备释放时试件的低点到冲击面的距离。
5.7 **性能
跌落试验机各构件强度设计要有足够的**裕度,电器设备应符合GB/T2611第7章的有关规定。
5.8 外观质量
跌落试验机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2611第9章的有关规定。
5.9 运输试验
跌落试验机在运输包装条件下进行运输试验后,不经调修,其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条件
跌落试验机应在5.1规定的环境与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
6.2 检验用器具
检验时使用的仪器、工具和量具包括:
a)干湿温度计:温度分度值为1℃;
b)罐式水平量器及连接管(两套);
c)高速摄影机(高速摄相机)
d)钢直尺;
e)角度尺。
6.3 试验用标准试件
标准试件:质量和外形尺寸为跌落试验机通用试件大负载和大外形尺寸的规则形体。
6.4 冲击面的检验
6.4.1 质量与面积
冲击面的质量与面积通过计算与目测,其结果应满足5.2a)、b)的要求。
6.4.2 高度差的检验
把两个罐式水平量器用连接管连通靠在一起,放在冲击面上,取两者的液面高度作零位。固定其中一个,在冲击面内移动另一个,同时按一定布点用钢直尺测量固定罐式水平量器的液面高度。各布点的液面高度相对零位的读数乘以2,测量结果应满足5.2c)的要求。
6.4.3 变形的检验
按5.2条d)的规定在冲击面上施加静负载,然后测量其变形,测量结果应满足5.2d)的要求。
6.5 提升装置的检验
通过试验,观测提升装置的工作过程,其结果应满足5.3的要求。
6.6 支撑装置的检验
在工作台面上放置标准试件,需要时用辅助夹具夹持好,然后,用角度尺或缺罐式水平量器分别测量5.4a)、b)、c)所规定的角度。测量结果应满足5.4的要求。
6.7 释放装置的检验
检验时,将跌落高度取三点(其中包括大值、小值),对应每个跌落高度测量三次。在工作台面上放置标准试件,提升试件到预定高度释放,用高速摄影机(或高速摄相机)记录每次释放试件的跌落过程,用慢放的方法观察释放试件的跌落状态。其结果应满足5.5的要求。
6.8 跌落高度的检验
将跌落试验机工作台上升到预定高度,在工作台面上放置标准试件,测量实际吊起高度(工作台面距离冲击面高度),则实际吊起高度与预定高度的相对误差X按下式计算,其结果应满足5.6的要求。
式中:——预定高度,mm;
——实测高度;mm。
6.9 **性能与外观质量的检验
**性能与外观质量用实际测量和目测进行检验,其结果应满足5.7、5.8的要求。
6.10 运输试验
跌落试验机在运输包装条件下进行模拟汽车运输试验6h或按下列条件进行实地跑车试验:
a)路面: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石块路或土路;
b)里程:200 km;
c)车速:30 km/h~40 km/h。
其结果应符合5.9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跌落试验机检验分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7.1 出厂试验
除5.l、5.5、5.9外应逐条检查合格方准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2 型式试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出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 产品在结构、工艺或使用的材料及配套元件有重大变*以至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再次生产时;
d) 批量生产达三年或累积产量大于40台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试验项目应按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目试验。
7.2.2 型式试验时,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台。
7.3 判定规则
7.3.1 对于出厂检验,每台全部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时方为合格。
7.3.2 对于型式检验,若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就要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按差一台判定,仍不合格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8 标志与包装
8.1 标志
8.1.1 跌落试验机应在明显而适当位置固定产品铭牌。
8.1.2 产品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
b) 主要技术参数;
c) 制造厂名;
d) 制造编号、日期。
8.1.3 跌落试验机包装箱的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有关规定。
8.1.4 跌落试验机包装箱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l91的有关规定。
8.2 包装
跌落试验机的包装应符合JB/T6147第5章的有关规定。
8.3 随机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在说明书中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年号和名称);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装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