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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对外省市车辆转入的时效规定

日期:2025-03-0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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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对外省市车辆转入的时效规定
凡在今年10月31日前,已从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往本市手续的机动车,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的计算按车辆管理所自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信息中的转出时间为准。
    外省市转出的车辆应按照公安部规定,在转出后一个月内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手续。
   因未拍卖到机动车上牌额度,可凭转入档案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先到车辆管理所办理预约登记手续,但必须在年内办理转入登记,年内不能办理的,视为预约登记自动放弃。
   因机动车档案有误需退回原车辆管理所进行更正的,本市车辆管理所开具《退办凭证》,再转入时以《退办凭证》和**受理时的受理凭证作为转入依据。《退办凭证》的“备注栏”内必须注明办结时效,办结时效*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办结时效的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予转入,并将车辆档案退回原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