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的检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说明
编号 | JJG693-1990 |
名称 | (中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英文)Verification Regulation for The Detector ofCombustible Gases |
归口单位 |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
起草单位 |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
主要起草人 | 李畅开(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
批准日期 | 1990年6月28日 |
实施日期 | 1990年11月1日 |
替代规程号 | |
适用范围 |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仪器) 的检定。 |
主要技术 要求 | 1 外观及通电检查 2 基本误差 3 响应时间 4 精密度 5 报警误差 6 零点漂移 7 跨度漂移 8 电源电压影响 |
是否分级 | 否 |
检定周期(年) | 1 |
附录数目 | 5 |
出版单位 | 中国计量出版社 |
检定用标准物质 | |
相关技术文件 | |
备注 | |
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摘要
一概述
该仪器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以下简称LEL) 以内浓度的测定和报警。
二技术要求
1 外观及通电检查
1.1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时间、编号、防爆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1.2 附件齐全,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1.3 仪器联接可靠,各旋钮应能正常调节。
1.4 仪器通电检查时,外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动作,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
1.5 对一机多路的检测报警器,必须具有识别各路工作、报警、故障状态的显示功能。
1.6 仪器应符合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及各防爆型仪器的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参考GB3836.1~4)。
表1
精度为5%的仪器 | ±5% (F·S)* |
精度为10%的仪器 | ±10% (F·S) |
*F·S:仪器的满刻度,以下同。
2 基本误差
按第14条检定时,仪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3 响应时间
按第15条检定时,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 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 s。
4 精密度
按第16条检定时,其结果不超过基本误差的1/3。
5 报警误差
按第17条检定时,仪器的报警误差应小于设定点浓度的±25%。
6 零点漂移
按第18条检定时,精度为5%和10%的仪器,其零点漂移应分别小于仪器满刻度的±2%和±4%。
7 跨度漂移
按第19条检定时,仪器的跨度漂移应小于基本误差。
8 电源电压影响
按第20条检定时,使用交流电的仪器,因电压改变引起的示值变化应小于基本误差;使用电池的仪器,电源电压应符合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允许使用的时间内,电源电压的*大变动引起的示值变化应小于基本误差。
三检定条件
9 环境要求
9.1 环境温度:15~35℃。
9.2 相对湿度:≤85%。
9.3 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检测的因素。
9.4 大气压力:86~106kPa
10 检定要求
10.1 检定前,被检定的仪器及检定用气体钢瓶、配套装置应在上述环境条件下放置12 h以上。
10.2 电源电压及功率符合仪器说明书的要求。
11 检定用气体及设备
11.1 标准气体
采用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或经计量认证的标准气体配气装置发生的标准气体。通常应采用与被测气种相同的标准气体。对通用仪器可采用异丁烷标准气体或说明书上规定的气种。标准气体的浓度单位以摩尔比浓度表示,或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比浓度表示,其浓度值换算成相应的%LEL。标准气体的相对总不确定度为:对精度为5%的仪器:小于等于2%,对精度为10%的仪器:小于等于3%。
11.2 清洁空气
空气中残余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0.5%LEL。
11.3 减压阀、流量计和管路材料
使用与标准气体钢瓶配套的减压阀及量程大于500 ml/min、精度优于4%的流量计。应使用不影响气体浓度测定的管路材料,例如聚四氟乙烯等。
11.4 调压器及经检定合格的电压表。
11.5 秒表
经检定合格的普通机械秒表或电子秒表。
11.6 对扩散式仪器应使用与仪器配套的试验用扩散罩。
四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12 外观及通电检查
仪器外观检查及通电检查应符合第1条规定。
13 校准
13.1 零点校准
对使用直流电源的仪器,应先充电,调准机械零点,再以清洁空气清洗气路,调准零点(对使用干电池的仪器,应将电池取出,改由直流电源供电);对直接以交流电供电的仪器,先调准机械零点,通电后再以清洁空气清洗气路,调准零点。
13.2 仪器校准
以60%LEL标准气体(对100%LEL量程) 或以10%LEL标准气体(对20%LEL量程) 校准仪器,使进样压力略高于常压,通气流量应符合说明书要求。通入标准气体到示值稳定后再调至标准示值,反复3次。
14 基本误差的检定
14.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14.2 标准气体浓度值选10、40、60%LEL3点各做3次。
14.3 进气管路不大于1m,进气时间不小于响应时间的2倍,连续进气中读取稳定示值。
14.4 取各点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仪器示值,所得结果应符合第2条规定。
15 响应时间的检定
15.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15.2 选40%LEL的标准气体,测3次。
15.3 计时方法
第1次通入标准气体,读取稳定的示值后,用清洁空气清洗仪器气路,调准零点,再通入标准气体,同时启动秒表,待仪器示值升至第1次示值的90%时止住秒表,此起止时间间隔为响应时间。
15.4 以算术平均值作为响应时间,结果应符合第3条规定。
16 精密度的检定
16.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16.2 选取40%LEL的标准气体,重复做6次,按第14.3款方法记下读数,按下式计算,以%F·S表示的结果应符合第4条规定。
式中:s——单次测量的标准偏差;
n——测量次数;
xi——第i次测量值;
x-——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17 报警误差的检定
17.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17.2 在60%LEL以下设定报警点,选取报警设置点浓度1.5倍的标准气体做3次,其结
果应符合第5条规定。
17.3 报警信号的保持与解除应与仪器说明书相符。
18 零点漂移的检定
18.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18.2 测试方法
接通电源,采用清洁空气进行实验,按第14.3款方法记录读数。连续式仪器连续通气6 h,每2h读数1次,共4次,间断式仪器连续通气1 h,每30min记录1次,共3次。取*大值与*小值之差作为零点漂移,结果应符合第6条规定。
19 跨度漂移的检定
19.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19.2 接通电源,采用60%LEL(或80%F·S)的标准气体进行实验,按第14.3款方法记录读数。对连续式仪器校正零点后,让仪器连续运转6 h,每2 h通入标准气体1次,共4次;对间断式仪器连续通气1 h,每30 min记录1次,共3次。取示值的*大值和*小值之差作为跨度漂移,结果应符合第7条规定。
20 电源电压影响的检定
20.1 检定前准备同第13.1款。
20.2 施加电压值
20.2.1 对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额定电压为220+- 1105 %% V。
20.2.2 对使用直流电源的仪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施加电压。
20.3 测试点:零点、40%LEL。测试次数:每点做3次,按第14.3款记下读数。
20.4 取各点算术平均值作为示值,结果应符合第8条要求。
五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21 按本规程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22 检定数据应记在规定的格式内,检定记录应保存1年。
23 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
24 仪器经过非正常震动或对示值有怀疑以及更换主要元件后,应随时送检。
25 新制的仪器必须按本规程逐条进行检定;使用中和修理后的仪器可只进行第2、3、4、5条的检定。
注:需要查阅全文,请与出版发行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