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在纺织品和鞋产业中的主要应用与危害
•用于在纺织品防缩控制、防皱和其他化学处理;
•尿素甲醛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用于泡沫绝热;
•用作碎料板和夹板生产的粘合剂;
•用作皮革防腐剂
暴露于甲醛的健康危害
甲醛是在室温下以气态,易溶于水,因此很容易通过口腔吸入,,或是溶解在汗液或是眼泪中,从而对人体造成刺激
•可导致皮肤过敏和黏膜刺激;
•甲醛可导致鼻癌和肺癌甚至是脑癌和白血病,因而被美国环境保护署划为一种人体致癌物质;
•暴露下高浓度甲醛甚至可以致
纺织品中的甲醛环保措施发展
1973提。日本颁布了《日用品有限物质法规》。该法规对日用品中的一些有害物质含量(包括纺织品游离甲醛的可允许含量)进行了限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它国家亦纷纷对纺织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进行限定(如下面所示)
不同国家对游离甲醛含量的限制规定
国家 限制 要求
挪威 1999,T-1307,挪威环
境部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芬兰 《某些纺织品中甲醛的*大可允许含量法令》(法令210/1988)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荷兰 07/2000,《商品法-纺织品中甲醛含量规定》
甲醛含量超过120ppm的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必须有:“请于**使用前清洗”
在清洗过一次后,其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20
Ppm.
德国 Gefahrstoff Verordnung
(危险物质条例),附件3,
编号:9,26.10.1993_ 与皮肤正常接触可释放超过1500pmm甲醛的纺织品须以德文和英文标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荐**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肤。”
奥地利 Formaldehyd Verordnung(甲醛条例) , BGBL Nr. 194/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含有超过1500pmm的甲醛,须标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荐**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肤。”
日本 日本法112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A-AO<0.05
其它:75ppm
美国 AAFA-RSL 2007版 (自愿要求)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中国 GB 18401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法国 法令草案1997
(自愿)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2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400毫克/千克;
泰国 TIS 2231-2548 (2005)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装饰材料:300毫克/千克;
国家 限制 要求
波兰 2001提10月19日法令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装饰材料500毫克/千克
新西兰 产品**政策声明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以及敏感肌肤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韩国 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控制法案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床上用品:300毫克/千克
欧洲自愿性标准 欧洲生态标签 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
确立了欧盟鞋类生态标准及1999/179/EC修改决议
鞋类纺织品游离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75ppm,皮革类不就超过150ppm
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
确立了欧盟纺织品生态标准及1999/178/EC修改决议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终纺织品中游离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30ppm,其它产品不应超过300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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