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国家强制性标准(二)
2.国内纺织标准概述
2.1我国标准分为国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2.1.1目前国家标准中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工程建设质量、人身**、环境保护、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码、通用检测方法、及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的、且与绝大多数家纺产品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383-2001《絮片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GB18401-2003《国家纺织品基本**技术规范》。
推荐性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统一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例如:在服装吊牌上标注的标准。
2.1.2企业产品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3我国纺织品标准一般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分为面料标准和服装标准。
基础标准是*基本的,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它针对一般的共性问题,例如纺织名词术语等。
方法标准即检测方法标准,基本等同于ISO标准,它用于指导试验。
产品标准按照原料和加工工艺划分,主要考核五个方面:原材料、织品结构、织品物理机械性能、染色牢度、外观质量或外观缝制和外观疵点。产品可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做合格与否的判定。
浅述国家强制性标准(二)
3.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3.1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1998年颁布了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为我国服装行业提供了比较具体、规范,且便于操作的服装使用说明的标注依据,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及服装(包括进口产品)的使用说明都必须按照该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标注。
3.2服装使用说明(包括吊牌和耐久性标签部分)内容如下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
●服装号型(耐久性标签内容)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耐久性标签内容)(要求见FZ/T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洗涤方法(耐久性标签内容)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本项是针对那些需要对产品的使用和贮藏要求进行说明的服装产品,如果没有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的问题,本条款内容可以省略)
●产品使用期限(对于一些没有特殊功能或具有长久性功能的服装产品,可以不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限使用期。)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技术类别(A类、B类、C类)
4 . 强制性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
4.1该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气味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五个方面都必须达到该标准对应的技术指标要求。这样可促使服装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面、辅料及成衣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及时控制,从而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和健康。
4.2纺织品和服装的基本**技术要求
项目 | A类 (婴幼儿用品) |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PH值 | 4.0~7.5 | 4.0~7.5 | 4.0~9.0 |
色牢度 /级 ≥ | 耐水(变色、沾色 )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异味 | 无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禁用 |
5.目前纺织品在标识标注和技术规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1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和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50件产品的检验结果,从中我们可以发现,除异味合格率达到100%外,其他的检测项目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5.1.1纤维成分含量与标实不符:以次充好,纤维名称不规范。
5.1.2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5.1.3“制造者”仅仅标注办事处、加工厂或销售单位。
5.1.4服装产品的号型规格采用“S、M、L”或“36、38…..”
5.1.5洗涤方法没有图形符号,错误使用图形符号,只规定了干洗符号,而没有规定干洗时使用的洗涤剂的类型。
5.1.6产品的标准使用混乱。
5.1.7在产品名称上夸大宣传自己的服装产品。
5.1.8没有标出其**技术类别。
5.1.9内在质量不符合标准对应的技术指标要求。
5.1.9.1甲醛含量超标;
5.1.9.2PH值过高;
5.1.9.3染色牢度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