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防割手套耐切割性能(GA 614-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防割手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警用防割手套的生产、检验、验收与订购。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警用防割手套
能有效抵御各种刀具割、划的手套或手套类型。
2.2
防割层
当各种刀具对人体进行攻击时,能有效减轻手腕、手掌、手指、手背被割、划伤的各种类型结构的总成。
3.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警用防割手套的手腕、手掌、手背、手指均处于防割层的覆盖范围内,材料应具备-致性,并无毒。
3.1.2 穿戴适应性:警用防割手套应易于戴、脱、透气、触感好、手感好、不影响关节弯曲。
3.1.3 产品标识:每副警用防割手套应有清晰的制造厂名和商标、规格、生产编号或生产日期。
3.2 外观要求
警用防割手套表面应平整,无线头、破损、缺口、开线、漏针和污渍等缺陷。
3.3 规格
警用防割手套的大小由两个尺寸构成,总长L和掌宽W(虎口向手指方向20mm 处的宽度)型号分为四种,即S、M、L和XL,尺寸应符合规定。
3.4 防割性能
用专用的手套切割试验机,设定刀口压力为20N、刀片转速为20r/min,在被检测的警用防割手套掌部或背部垂直手指方向进行5次切割,每次割穿发生时,切割周数不少于7周。且耐切割系数1不小于2.5。
3.5 气候环境适应性
警用防割手套在环境温度-20℃~+55℃条件下,性能应能达到3.4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穿戴适应性检验
试戴警用防割手套,观察其穿戴适应性,其结果应符合3.1.2的要求。
4.2 产品标识检验
目测检查警用防割手套,其结果应符合3.1.3的要求。
4.3 外观检验
目测警用防割手套的外观,其结果应符合3.2的要求。
4.4 规格检验
在自然状态下,用精度为1mm 直尺测量警用防割手套的尺寸。
4.5 防割性能检验
警用防割手套的常温条件下,试验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步骤,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4.6 环境适应性试验
4.6.1 低温贮存试验
将警用防割手套放入温度为-20℃±2℃恒温箱内保持2h,常温下恢复2h,然后用专用手套切割试验机按4.5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4.6.2 高温试验
将警用防割手套放入温度为+55℃±2℃恒温箱内保持2h,然后在10min 内用专用手套切割试验机按4.5进行试验,完成测试其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
b)老产品转厂生产;
c)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d)停产1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e)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2.2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的项目、要求、试验方法
5.4 组批和抽样
5.4.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来、同一类结构和同一种生产工艺制造的警用防割手套为一检验批次。
5.4.2 抽样规则
a) 型式检验的送检样品不应少于3副;
b) 出厂检验时,产品标识、外观应全检,同一检验批次的警用防割手套应进行穿戴适应性、规格和防割性能的抽检;
批量1000副以内时,抽检数为3副;
批量在1000~ 9999 副时,抽检数为6副;
批量10000 副以上时,抽检数为9副。
5.5 判定规则
a) 全部样品的各项性能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b) 防割性能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单项性能指标不合格,则允许加倍抽样复验,如加倍抽样复验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志
每副警用防割手套的标志应符合3.1.3 的要求。
6.1.2 包装标志
外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名称、型号、颜色、生产厂名、数量及“防潮”标志。
6.2 包装
每副警用防割手套均用专用包装袋并附有合格证。
6.3 运输
在运输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淋雨受潮,避免与腐蚀性物品混装运送。
6.4 贮存
警用防割手套耐切割性能(GA 614-2006)
警用防割手套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的仓库内,距地面250mm以上,不得与腐蚀性物品一起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