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已于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欧盟成员国必须于2004年8月13日前转化成国内法例。该常见问答集(FAQ)是为协助各成员国的国家当局对RoHS指令之解读;同时,也提供成员国的业界作为参考,以便遵循指令转化后的各国家法律。
常见问答集(FAQ)反应了欧盟委员会的观点,但并不具法定约束力,唯有欧洲司法法庭针对共同体法规提出的解释才具有约束力且必须遵守。未来,该问答集(FAQ)会依照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及欧盟废料管理政策的发展情形定期地更新或修订。
1. 范围:
Q 1.1 何谓RoHS的法律基础?
A 1.1 RoHS指令根据公约(Treaty)第95条制定而成。该指令旨在使会员国在限制电子及电器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相关法律趋于一致、保护人类健康,并促进废电子电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以合乎环境要求。
Q 1.2 何谓判断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列管范围的标准?
A 1.2 设备被认为在RoHS指令涵盖范围内之标准如下:
· 须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方能正常运作,以及用来制造、传输及测量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
· 设计电压为交流电小于1000伏特,直流电小于1500伏特的设备。
· 另外,还包括家用电灯泡及照明设备。
· 不在「特定欧盟废料管理法规」涵盖范围的设备。
· 备用零件,使用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投入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的维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 **设备。
Q 1.3 我的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涵盖范围呢?
A 1.3 问答集(FAQ)提供了判断产品是否属于WEEE及RoHS指令涵盖范围的标准,但并非提供产品分类的标准,目的为协助生产者在此方面的评估。然而,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WEEE及RoHS指令范围的责任应在于可*佳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如有任何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
* RoHS指令基于法源,会员国在未事先知会欧盟委员会前,不得新增其它产品类别。
Q 1.4 我的产品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的排外条款其中之一呢?
A 1.4 排外条款只适用于电子电器设备所含的禁用化学物质而非适用于整个电子或电器产品。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条款的责任应在于可*佳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如对于排外条款涵盖范围有任何的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
Q 1.5我要如何提出新增RoHS指令排外项目呢?
A 1.5 一个排外项目要获得同意需经过冗长的程序,一旦正式通过经采用后,其有效期限是四年,到期后须根据RoHS指令第5条(1)项(c)款的规定作覆审。排外项目的要求必须明确且须参考RoHS指令第4条(1)项提出的六大危害物质。申请者需提供所有技术方面的证据给欧盟委员会以作为左证资料,然后,委员会根据RoHS指令第5条(2)项将申请之排外项目提交给公共咨询会(publicstakeholderconsultation)展开为期至少八周以上的咨询。依照层层审议的结果,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提出排外项目的提案送交技术采用委员会(TAC)做*后的投票表决。
Q 1.6 排外条款适用性是依公司、产品或是功能别?
A 1.6 排外条款仅适用于根据RoHS指令第4条(1)项中所提及之物质之特殊应用,而非适用于整个产品。因此,无论谁使用特殊应用之物质是列于RoHS排外条款中的,即可享有豁免的权利。
Q 1.7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呢?
A 1.7 RoHS指令并没有区分家用或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因此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
Q 1.8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电池呢?
A 1.8 电池指令与RoHS指令有着相似的物质使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属物质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而非适用于电池;电池指令则是限制了电池中,汞与镉的使用。
Q 1.9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墨盒呢?
A 1.9 墨盒本身并不符合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