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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上网从政策到法律的保障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光伏上网从政策到法律的保障这一办法涉及光伏发电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其中《办法》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国务院出台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就明确规定要对光伏发电量进行全额收购,2009年做了进一步的修订,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该规定从未强制执行过。未强制执行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出于技术上、经济上、质量上的各种考量,各地的光伏电站面临着建设难、并网难、拿钱难。

据太阳能发电网报道,今年上半年记者在甘肃敦煌采访时发现,开关回路电阻测试仪光伏上网从政策到法律的保障从5月开始该地区并网光伏电站大面积“被停电”,即使是享有“所发电量全额收购”口头约定的特许权项目也不能幸免。

“我们这个项目正常**的发电量在9万千瓦时,光伏上网从政策到法律的保障但现在只能发5万千瓦时,已经造成项目亏损。”中广核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特许权示范项目一位负责人称。

根据上半年科技部针对光伏行业开展的调研结果显示,去年,国内光伏发电站被弃光限电的比例已达到40%,即使一些并网条件好的电站开工率尚且不足80%。

电网企业接受并网到底难在哪里?说到底是个“钱”字,经济利益在作怪。

从电站的建设来说,并网的过程已经是电站项目建成后和电网的接轨过程。按照国家的政策和各类规定,电网企业有义务免费提供接入、计量、运行等服务。真正在实施时,电站都在期待着电网拿出钱来安装电能计量表,完成从电站到电网的线路铺设、运行管理建设。而这些都是需要电站口袋里的真金白银。面对抢装的光伏热潮,面对各地政府的光伏投资热潮,电网似乎不断地犹豫着。

2012年底,国网公布了《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网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称从11月1日开始,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但紧接着的一项说明又称:国家电网公司承诺,10千伏及以下电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6MW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免费入网,富余电量也将全额收购。按照新规定,未来将以逆变器终端为界,界外费用由电网承担,界内费用由业主承担。既然如此,如何又出来一个技术上的限制呢?

对于国网来说,电站并网其可能的成本在哪里?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本法**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一目了然。当国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时,电网早在**时间内就开始在用户的电费中反映出来了。当这些钱进入了口袋,再要拿出来反哺可再生能源建设时,那得要好好算一下,需要“慎重再慎重”地进行投入。即便是法律有明确要求,也会有一个落实的过程。这个落实的过程,表现在具体的操作上,难免被戴上一顶“拖”的帽子。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对并网的具体操作指导意见

其实用户、投资方都不是傻瓜,个中端弥,自然有其它的利益相关方和新能源的急先锋奔走呼号。此次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就是针对上述情况,对于电网企业在光伏发展的责任,从职责范围、具体操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多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职责范围上,《办法》明确指出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项目享受了更大优惠。《办法》提出,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其次在具体实施上,《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后在法律责任上,《办法》再次强调指出,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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