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议草案规定了在香烟的主流烟雾中允许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高含量,以及在巴西生产和商品化的所有**制品的生产中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其中:
第4条规定了,在所有**制品的包装或广告材料中禁止使用任何一种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关于这些产品中所含含量解释的名称,例如种类、超低含量、低含量、温和的、轻的、淡味的、适度的、高含量,以及其他。
第5条禁止所有在本国生产和商品化的吸烟**制品的合成物中含有本决议附件1中所列的添加剂。
决议将在批准的日期生效。然而第8和9条规定了适合的期限。
第8条为**制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规定了自本决议公布日期起*长4个月的期限投放市场遵照决议第4条规定的包装。
第9条为**制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规定了自本决议公布日期起*长12个月的期限投放市场遵照本决议第5条规定的产品。
决议草案撤销2001年3月28日的决议RDC No. 46。
决议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为批准的日期。提意见截止日期: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