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新规6月1日起实施
从钦州检验检疫局获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已实行9年的《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与旧的《办法》相比,明确了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实施备案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水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和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进口水产品准入要求。有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的水产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尚无食品**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许可证明文件;对**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收货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签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是明确出口养殖场备案程序及备案的基本条件、卫生要求。具体包括备案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水源水质、养殖场内外环境、布局、**和饲料要求、管理制度、技术人员配备等。
四是明确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具体要求。要求包括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质量**控制体系、具备对原辅料及成品自检能力、实施生产批次管理、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五是明确装运进口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处理,冷却(保鲜)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有效期由2天增加到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