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检测国家强制性标准7月1日起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物理**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
健康**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 项目 | 单位 | 限量值 |
A类 * | B类 * |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 pH值 | - | 4.0~9.0 |
游离甲醛 | mg/kg | 75 | 150 |
可萃取的重金属 | 铅 < | mg/kg | 1.0 |
镉 < | 0.1 |
砷 < | 1.0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 | 不应使用 |
含氯酚 | 五氯苯酚 | mg/kg | 不应检出 |
2,3,5,6-四氯苯酚 | 不应检出 |
胶制部件 | N-亚硝基胺 | mg/kg | 不应检出 |
鞋里和内底 | 摩擦色牢度 > | 级 | 3 | 2-3 |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25038-2010《胶鞋健康**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25038-2010《胶鞋健康**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
儿童物理**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 项目 | 限量值 |
A类 ** | B类 ** |
鞋面、鞋里和内底 | 断针测试 | 不应有 |
全鞋 |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 不应有 |
可触及的锐利** | 不应有 |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 不应有 | |
包装袋 | 鞋用包装袋厚度 | 平均厚度应大于 或等于0.038mm | |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