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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致爆炸2死1伤 辽宁一企业责任人被判刑

日期:2025-03-14 12:00
浏览次数:1391
摘要: 6月19日电,辽宁省铁岭县一企业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生产,烘房发生爆炸,造成2死1伤、厂区炸毁的悲剧。铁岭县法院近日认定企业两名主要负责人均构成重大劳动**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此案的两名被告人侯某、邹某在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投资成立辽宁百成塑业有限公司,侯某作为企业的主要决策者,没有依法实施项目**设施的相关批复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不按工程设计施工,私自搭建厂房仓库...

    6月19日电,辽宁省铁岭县一企业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生产,烘房发生爆炸,造成2死1伤、厂区炸毁的悲剧。铁岭县法院近日认定企业两名主要负责人均构成重大劳动**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此案的两名被告人侯某、邹某在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投资成立辽宁百成塑业有限公司,侯某作为企业的主要决策者,没有依法实施项目**设施的相关批复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不按工程设计施工,私自搭建厂房仓库,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防火等级,在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下决定投入使用。邹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生产管理职责,在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冒险组织试生产。

    2014年2月28日午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厂区烘房发生爆炸,致使员工赵某、田某当场死亡,谷某受伤。与此同时,厂区被炸毁,经济损失严重。

    法院认为,侯某、邹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企业进行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对伤者积极救助,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为此,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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