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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浪华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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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
重庆浪华实验仪器设备厂与重庆利迪现代水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杨宗和、王永平**侵权纠纷一案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浪华实验仪器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中信银行大厦15-8。
法定代表人刘学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利迪现代水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永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和,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向乐村89-4-4-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六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六十三条**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一十八条、**百三十四条**款(一)、(七)项、**款、第六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十一、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二)项、*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利迪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浪华厂ZL02337016.5“实验室专用超纯水机”外观设计**权的行为;
三、杨宗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浪华厂ZL02337016.5“实验室专用超纯水机”外观设计**权的行为;
四、利迪公司赔偿浪华厂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杨宗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蒙洪勇
审 判 员 王伯文
审 判 员 程晓东
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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