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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可以成为一门生意

打假可以成为一门生意
 打假可以成为一门生意
毒胶囊问题尚未彻查清楚,前日中央电视台又爆出部分蜜饯产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生产环境恶劣。
  和以往历次的食品**事故一样,此次蜜饯产品添加剂超标一事也是来自媒体暗访,而非监管机构的常规检查。为何专业的监管机构发现不了**商家的问题产品,非要通过媒体的报道?难道是记者比专业的监管机构更加有责任心?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根本不需要给监管部门配置这么多的编制和经费了。网络上甚至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新闻机构和药监局互换,那么中国食品**危机就会大幅度减少。
  为什么新闻机构会比监管部门更能发现这么多的食品**事故?在我看来,除了媒体从业人员被赋予的舆论监督之责,还因为,作为媒体,其收益要通过发行和广告来实现,而广告和发行往往取决于其内容的独到。为了在市场中生存,各家媒体就必须使出各种招数来提供更能吸引读者眼球的新闻。在绝大多数媒体中,记者的收入往往和发稿的内容和数量有关,这一切都驱使媒体必须提供有价值的报道,从而确保其在市场上胜出。
  但是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监管是其法定职责,法律授予其履行相关监管职能,也就意味着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排斥了其他机构的权力,在这个区域内它就是**的正规权力机构,自然也就不怕另有机构来抢夺它的饭碗。同时,监管部门的经费也不会因为多发现几起事故而增加,相反,更多事故反而可能凸显其地位的重要。于是,很多机构怠于行使其职权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媒体对于利润的驱使使得作为读者的我们能够获悉更多真实世界的新闻,中国六十多年来媒体的变迁多少也证明了这一点。回到食品**事件上来,仅有媒体的揭黑并不够,因为媒体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受到特定因素的影响,无法在市场上传递更多的信息。甚至在很多时候,揭黑会成为不少黑心媒体与厂家之间勾兑利益的买卖,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这几年媒体从业者因为敲诈企业而入狱的新闻时有传出。
  事实上,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参与打假的并不应该只是媒体一家,而应有更多主体。几年前因为“知假买假”而被国人熟知的王海即是一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海借助这一条规定,主动向商家购买假货从而获取利润。现在王海已经成立了专业的打假公司,通过发现市场中的假冒伪劣产品赚取利润。
  当然,很多人质疑王海打假的目的,称其并不是为了消费者,赚取利润才是他的目的,甚至在法学界一直还存在着“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尽管现在法学界大致已经承认“知假买假”的也是消费者,但对于专业的打假公司还是持否定态度。是的,王海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要营利,但是需要铭记的是,打假公司的利润是建立在为公众消灭更多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之上。这又有何不妥?
  如果我们放眼国外会发现,这种以打假为目标的公司并不少见,今年让不少上市公司闻风丧胆的浑水公司就是一例。这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揭露那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欺诈行为,它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其研究报告和服务,或者在市场上推出做空机制而营利。
  但是在中国的市场上,以打假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还面临着不少问题,而且很多行为都是处在灰色地带,这些公司稍不注意就会被司法机构以“敲诈勒索罪”处以刑罚。不可否认,市场上会存在类似公司,就像我们不能够杜绝食品**事故一样,但是如果仅以此就作为取消此类行当存在的理由,那倒是因噎废食了。因此,当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法律上给这些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而不是相反。
  如果承认这一点,我们可以预见:假如市场主体的打假能够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那么市场上的假货会少很多,消费者也会有更多可以放心入口的食品。当然,我们还会收获一个副产品:纳税人以较低的监管支出获得了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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