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出问题双方检测标准不同 法院:以合同为准
购买的货物因两家公司使用的标准不同引起问题,天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012年5月,建设公司与本市一家电线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购买指定型号的电线,总货款为20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电线要符合指定行业标准。
2012年10月,建设公司收到这批电线,并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在安装测试过程中,电线出现问题。随后,建设公司对这批电线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批电线不符合合同当中指定的行业标准。于是,建设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电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200万元。随后半年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多次就这批电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于是,建设公司将电线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电线公司赔付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庭上,建设公司诉称事发伊始即与电线公司协商,一同前往现场查明原因,但是电线公司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建设公司独自前往现场,并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电线进行了检测,结果是被检测的大部分电线均未达到合同中指定的行业标准。
电线公司辩称,向建设公司交付的货物经国家检验机构检测为合格产品,而且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建设公司曾派监理,并和公司检验人员一同检验。电线公司认为电线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得到了监理人员的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电线公司的产品经国家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际标准,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指定行业标准,理应按指定行业标准检验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国家检验机构的国际标准无法知晓是否是指定的行业标准,且该检验是抽样检验,不能以此推断上述检验产品全部符合指定行业标准。因此,被告电线公司以其出口的产品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际标准进行抗辩,认为其生产的该批电线全部达到指定行业标准,法院认为依据不足。据此,法院经审理判决,电线公司赔偿建设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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