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规定,海南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海南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高零售价分别为9480元、10049元、10618元和8620元;90号汽油*高零售价7.84元/升、93号汽油*高零售价8.51元/升、97号汽油*高零售价9.04元/升;0号柴油*高零售价7.43元/升(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汽油含0.90元/升车辆通行附加费,0号柴油未含车辆通行附加费)。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高批发价格按*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高供应价格,按*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并于4月7日15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