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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处理与利用、运营与维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以及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方式、科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建立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等。明确了编制乡村污水处理规划、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厂(站)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及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规定了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民宿、餐饮等活动的污水处理要求,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公共厕所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农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补贴制度等。

  明确了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工艺的设计要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的确定因素和处理技术的选择要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预处理要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高浓度污水和低浓度污水分离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以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明确了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选择方式、污水管网维护主体、制定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方案,以及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主体责任、信息报送制度和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等。

  明确了乡村污水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污泥处置、水量水质、检查考核、成本核算、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部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并设置了转致适用的规定。

  《条例》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填补乡村污水处理领域的“立法空白”,有利于促进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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