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电磁波
本标准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围内的辐射。
1.1.2 中波
指频率为300~3MHz,相应波长为1~100m范围内的辐射。
1.1.3 短波
指频率为3~30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围内的辐射。
1.1.4 超短波
指频率为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围内的辐射。
1.1.5 微波
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辐射。
1.1.6 混合波段
指长、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电磁波辐射。
1.2 电磁辐射强度单位
1.2.1 电场强度单位
对长、中、短波和超短波电磁辐射,以伏米(V m)表示计量单位。
1.2.2 功率密度单位
对微波电磁辐射,以微瓦/平方厘米(μW cm2)或毫瓦/平方厘米(mW cm2)表示计量单位。
1.2.3 复合场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频率的电磁波复合在一起的场强,其值为各单个频率场强平方和的根值,可以公式表示:
E=√E21+ E22+……+ E2n
式中:E—复合场强,V m;
E1、E2、……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的场强,V m。
1.3 分级标准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影响的阁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标准
为**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1.3.2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夹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