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成品电池检测标准 本规范规定了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的定义、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C60486:1986)
3定义
本规范采用GB/T2900.11中的规定的术语和下列定义。
3.1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lithium-ionbatteryforcellularphone
指由一只或多只锂离子单体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用于蜂窝电话的电池。
3.2充电限制电压limitedchargevoltage
按生产厂规定,电池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3.3额定容量ratedcapacity
生产厂标明的电池容量,指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5表示,单位为Ah(安培小时)或mAh(毫安小时)。
3.4标称电压nominalvoltage
用以表示电池电压的近视值。
3.5终止电压cut-offvoltage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的负载电压,其值为n×2.75V(锂离子单体电池的串联只数用“n”表示,下同)。
4要求
4.1外观
a)电池外表面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触点无锈蚀;
b)电池表面应有必须的产品标示(见7.1);
c)与蜂窝电话或模拟装置配合,开机应工作正常,锁扣可靠。
4.220℃放电性能
4.2.10.2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3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2.21C5A放电性能
电地按5.3.2.4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4.3高温性能
电池在55℃±2℃下按5.3.3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电池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4.4低温性能
电池在-20℃±2℃下按5.3.4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电池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对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电池在-10℃±5℃下按5.3.5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5h,电池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4.5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5.3.5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
4.6循环寿命
电池按5.3.6规定进行试验,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4.7环境适应性
4.7.1恒定湿热性能
电池按5.3.7.1规定进行试验后,电池外观应无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6min。
4.7.2振动
电池按5.3.7.2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4.7.3碰撞
电池按5.3.7.3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4.7.4自由跌落
电池按5.3.7.4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能插入蜂窝电话,锁扣可靠;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4.8**保护性能
4.8.1过充电保护
电池按5.3.8.1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4.8.2过放电保护
电池按5.3.8.2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4.8.3短路保护
电池按5.3.8.3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充电后,电池电压应不小于nX3.6V。
4.9电池**要求
本项要**模拟电池误用或滥用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性问题。
4.9.1重物冲击
电池按5.3.9.1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9.2热冲击
电池按5.3.9.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9.3过充电
电池按5.3.9.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9.4短路
电池按5.3.9.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4.10贮存
电池贮存12个月,经完全充电后,0.2C5A放电时间不小于4h。
5测试方法
5.1测试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5.2.1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内阻应不小于10kΩ/V。
5.2.2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5.2.3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不低于±0.l%。
5.2.4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5恒流源的电流恒定可调,在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
5.2.6恒压源电压可调,其电压变化范围为±0.5%。
5.3试验方法
5.3.1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的外观,并检查电池与蜂窝电话或模拟装置配合情况,应符合4.1的规定
5.3.220℃放电性能
5.3.2.1预循环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搁置0.5h~1h,再以0.2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
5.3.2.2充电制式
电池可采用下列制式之一进行充电
a)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5A,*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此充电制式为检验的仲裁充电制式。
b)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5A,*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5.3.2.30.2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0.5h~lh,在20℃±5℃的温度下以0.2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
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容量符合4.2.1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
5.3.2.41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0.5h~lh,在20℃±5℃的温度下以I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
5.3.3高温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3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3的规定。
5.3.4低温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20℃±2℃的低温箱中恒温16h~24h,然后以0.2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4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4的规定。
对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16h~24h,然后以0.2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4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4的规定。
5.3.5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搁置28d,再以0.2C5A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其放电时间应符合4.5的规定。
5.3.6循环寿命
5.3.6.1电池循环寿命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进行。
5.3.6.2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20mA,停止充电,搁置0.5h~1h,然后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结束后,搁置0.5h~1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直至连续两次放电时间小于36min,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符合4.6规定。
5.3.7环境适应性
5.3.7.1恒定湿热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7.1的规定;再以1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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