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5248─85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涡流探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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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检测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表面或内部裂纹、夹杂、起皮、碰伤等缺陷。
1.2 本标准检测的管材规格范围:
外径:Φ5─50mm;
壁厚:0.5─3mm;
1.3 本标准所述的规程适合穿过式线圈方法。激励频率范围为1─100kHz。
注:在采用其他类型的检测线圈对管材进行探伤时,本标准可作为参考。
2 名词术语
2.1 涡流探伤法:是利用电磁感应在导电试件中产生涡流的原理来检测试件中缺陷的方法。
2.2 检测线圈:系穿过式线圈 内插式线圈和点式线圈的统称。
2.2.1 穿过式线圈:指环绕试件外壁的圆环状的线圈及组件。
2.2.2 内插式线圈:指插入试件内孔的绕制成圆环状(或其他形状)的线圈及组件。
2.2.3 点式线圈:指绕制成点状的线圈,通常芯子为磁芯。
2.3 激励频率:指供给检测线圈激励用的交流电基波频率。
2.4 相位分析法:是根据检测信号相位角的不同来鉴别试件中各种变量的分析方法。
2.5 调制分析法:是利用载波信号上调制包络的调制频率的不同来鉴别试件中各种变量的分析方法。
2.6 信噪比:指在探伤仪输出端缺陷信号幅度与*大噪声幅度之比。
2.7 磁饱和装置:指能在被检试件上施加强大的直流磁场,使试件被检区域饱和磁化,从而能抑制因试件磁导率不均匀而产生噪声的装置。
3 探伤设备和仪器
3.1 探伤设备和仪器主要包括检测线圈、涡流探伤仪、机械传动装置、电气控制台和磁饱和装置。
3.1.1 检测线圈应能在被检管材中感应出涡流,并能检测出管材电特性的变化。
3.1.2 涡流探伤仪应能以所需频率的交流电激励检测线圈,并能放大、处理(相位分析、调制分析等)、显示检测线圈检测到的管材电特性变化的信号。探伤仪还应具有头尾信号切除单元、报警单元和分选单元。在必要时也应具备标记单元。
3.1.3 机械传动装置应能使被检管材平稳地上、下料和在*小振动条件下使被检管材通过检测线圈。这种装置应能达到探伤所需的同心度和直度。
3.1.4 电气控制台应能可靠地实现机械传动装置所需的电气控制。并能保持被检管材传送速度均匀,允许*大的速度误差范围为±5%。
3.1.5 磁饱和装置应能在必要时对铜镍合金管材被检测区域产生足够的直流磁化作用,以消除因管材磁导率不��匀引起的噪声。
3.2 探伤设备对不同牌号、规格、表面状态及具有不同缺陷的管材能以所需灵敏度进行重复性良好的探伤。
3.3 探伤设备在实际探伤时不允许在被检管材上造成机械的损伤。
4 校准试样
4.1 校准试样是加工有校准人工缺陷的管材,用来校准和调整探伤设备的灵敏度。
4.2 校准试样应选用与被检管材牌号、规格、表面状态、热处理状态相同,并无自然缺陷的低噪声管材制作。
4.3 校准人工缺陷。
4.3.1 校准人工缺陷为垂直于管壁的径向通孔。
4.3.2 校准人工缺陷大小与被检管材规格有关,孔径为Φ0.55─2mm,具体尺寸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或有关协议确定。
4.3.3 在校准人工缺陷边沿不应有毛剌或发生管壁变形。
4.3.4 校准人工缺陷的直径应经计量,允许误差为±0.05mm。
4.4 校准试样应在长度方向上加工3个相同孔径的校准人工缺陷,自动探伤时,3个校准人工缺陷之间及离管头尾间距为500mm,且在圆周方向上相距120°。
4.5 校准试样因机械磨损等原因产生而不是来自校准人工缺陷的干扰信号时,校准试样应予更换。
4.6 如校准人工缺陷需采用其他形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 探伤步骤
5.1 探伤应在*终热处理之前的加工状态或在*终热处理之后的状态下进行。
5.2 使 探伤仪及设备通电预热,直至仪器和设备性能稳定后,方可开始调整仪器和设备。
5.3 检验铜镍合金管时,若有必要,应给磁饱和装置通以合适的直流电流,使被检区域达到饱和磁化、
5.4 按4.3.2条确定校准人工缺陷尺寸,并选定相应的、预先准备好的校准试样。
5.5 以实际生产的探伤速度,使 校准试样匀速通过检测线圈,调整仪器灵敏度,使3个校准人工缺陷全能检测出,且校准人工缺陷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3。
5.6 在连续探伤过程中,每隔1─4h,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灵敏度,每当对设备功能发生怀疑时,也要加以校准,如发现功能失常,应重新调整仪器和设备,并对自上次校准后探过的所有管材进行重探。
5.7 如怀疑仪器检测的信号是否来自管材上的缺陷时,应对这根管材重新进行探伤,或用其他方法来确定缺陷信号的真伪。
注: 本方法在管材头尾具有一定的不可探测区.
6 结果的评定
管材经探伤后是否判废应遵照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规定进行评定。
7 探伤人员
具有Ⅱ级或Ⅱ级以上涡流探伤技术资格的人员才有权签发探伤报告。
8 探伤报告
探伤报告至少应记录下列项目:
a. 管材制造厂;
b. 探伤年、月、日;
c. 被检管材名称、牌号、规格、状态、批号、炉号等;
d. 探伤装置的名称、型号;
e. 使用的检测线圈;
f. 探伤仪器型号、激励频率及其他参数;
g. 校准试样编号、校准人工缺陷尺寸;
h. 探伤速度;
i. 探伤结果评定;
j. 探伤人员姓名、审核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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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铜厂、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铭、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