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业 标 准
ZB Y315-85
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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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以下简称为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1防护要求
1.1 漏射线照射量率
X射线机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照射量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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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电 压 │ 漏射线照射量率:库仑/千克小时(毫伦/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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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58/1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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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6.45/1000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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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29/10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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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控制器
1.2.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断显示装置。
1.2.2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和管电流显示装置。
1.2.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机须在控制器上标明上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1.2.4 控制器必须安设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1.2.5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时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1.3 X射线管头
1.3.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1.3.2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允许*大有用射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1.3.3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型号及顺序编号;
C. 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
d. 出厂时间;
e. 焦点的位置。
1.4 连结电缆
携带式X射线机,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的连结电缆不得短于20m。
1.5 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机的主要防护性能。
2X射线机漏射线照射量率的测试
2.1X射线机按额定工作规程工作,用三个1/10值层的吸收材料[ 参见附录(补
充件)],屏蔽X射线窗口,用剂量仪测定距X射线管焦点1m处各方向上(窗口视野除外)的漏射线照射量率。
2.2 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3验收规则
3.1 X射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3.2 型式试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本规则做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a、c两种情况下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一起进行型式试验。
a. 试制的新产品投产前(包括老产品转厂投产前);
b. 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再次生产时;
C. 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d. 对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和同类产品质量评比时。
4工业探伤用X射线防护规则
4.1 固定工作时控制范围:在接触X射线过程中将人体可能在一年内由外部接受的辐射当量剂量在0.015希沃特(Sv)以上的这个范围作为射线防护的控制范围,并给以标志,标志必须清晰可见,至少要有“禁入X射线区”这种字句,控制范围界线的当量剂量率从使用的X射线机的工作数据中求得。
4.1.2 流动工作时的控制范围:在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机进行无损检测时,将能测量到的当量剂量率在0.04毫希沃特/小时以上的范围作为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的检验人员不得进入。
注:0.04毫希沃特/小时是按照每星期总的接触时间为7.5h规定的,如果已知实际总接触时间,而且偏离以上数值,实际总接触时间又在长期内不变时,控制范围剂量率的*大值允许按下列公式计算:
0.3
H=───
t
式中:H---当量剂量率 单位::毫希沃特/小时
t ---总接通时间 单位::小时/星期
4.1.3 监测范围:将人体在一年内可能接受辐射当量剂量在0.0015希沃特(Sv)附近的区域作为监测范围。监测范围邻近于控制范围。
4.2 防护设施
4.2.1 探伤试验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探伤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
4.2.2 探伤试验室的主屏蔽墙壁按有用线束的屏蔽要求设计。
4.2.3 探伤室的窗口必须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墙壁上,屏蔽防护效果应与同侧墙等效。
4.2.4 必须在探伤试验室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4.2.5 对停留在控制范围的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4.2.6 在流动工作时,X射线机型号和工作方式每次变动都应重新确定**距离。
4.2.7 工业探伤用X射线防护管理参见附录A(参考件)。
附 录 A
工业探伤用X射线防护管理
(参考件)
A1 X射线机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设置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射线防护工作,负责制订和执行必要的射线防护措施,各单位必须把任命的负责人报告给主管部门。
A2 应把拟定使用的X射线机事先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附上防护检验合格证书。
A3 使用单位对X射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应及时登记归档。
A4 说明书必须表明X射线机上所设置的防护器件细目,以便使用者能建立**条件,也应详细说明在哪些情况下,机器所提供的防护应有附加的防护作为补充。
A5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射线探伤试验室,在地址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A6 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A7 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留抄件。
A8 对准备从事接触X射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工作后要定期检验。凡发现接触X射线工作的人员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须措施。
附 录 B
X射线防护材料十分之一值厚度
(补充件)
表B 强衰减的宽X射线束的近似十分之一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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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管电压 │ 十分之一值厚度(cm)
├─────────────┬───────────
千伏 │ 铅 │ 混 凝 土
─────────┼─────────────┼───────────
50 │ 0.018 │ 1.3
100 │ 0.084 │ 5.5
150 │ 0.096 │ 7.0
200 │ 0.14 │ 8.6
250 │ 0.29 │ 9.0
300 │ 0.57 │ 10.0
400 │ 0.82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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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丹东仪表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丹东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国栋
本标准委托丹东仪表研究所负责解释。
机械工业部1985-12-12发布 1986-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