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NJ 319--84
内燃机连杆磁粉探伤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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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连杆大头孔径小于150mm内燃机锻钢连杆。其探伤方法,按NJ 320--84《内燃机零部件磁粉探伤方法》的规定。
1连杆表面区域的划分
连杆不同部位的分区按表1规定及下图所示。
表 1
区 类
部位及范围
图 表 的 说 明
Ⅰ区
杆身部分AD
⑴AD=BC+2x0.1xBC
⑵B、C为杆身与大小头R的交点或切点
Ⅱ区
小头部分DE
大头孔内表面
⑴ 小头部分包括整个小头部分和各部位
⑵DE为小头部分的计算长度
大头孔内直径为大头孔内表面计算长度
Ⅲ区
大头部分FA
⑴ 大头部分包括除大头孔内表面以外的各部位
⑵FA为大头部分的计算长度
2缺陷磁痕分类
缺陷磁痕分类按表2的规定。
表 2
类 别
缺 陷 磁 痕 划 类 情 况
A 类
⑴长度大于1mm的横向缺陷磁痕
⑵擦去磁痕后用5倍放大镜可见的纵向缺陷
⑶密集的缺陷磁痕
B 类
长度大于2mm.擦去磁痕后用5倍放大镜不可见的纵向缺陷磁痕
C 类
⑴长度小于或等于2mm擦去磁痕后用5倍放大镜不可见的纵向缺陷磁痕
⑵长度小于或等于1mm擦去磁痕后用5倍放大镜不可见的横向缺陷磁痕
3缺陷磁痕判断的一般规定
3.1连杆的缺陷磁痕与工件流线方向夹角大于30°时,按横向缺陷磁痕处理。
3.2同一直线上两条缺陷磁痕相距小于或等于2mm时,按1条缺陷磁痕处理。
3.3在垂直于工件流线方向同一截面上的缺陷磁痕不得多于1条。
3.4在边长为10mm的正方形面积内,缺陷磁痕多于3条者为密集缺陷磁痕。
3.5C类缺陷磁痕、不作为缺陷磁痕处理。
表 3
验 收 规 则
不 允 许 允 许
A、B类缺陷磁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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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缺陷磁痕
每个部分有一条长度或两条累计长度超过该部分长度1/20的B类缺陷磁痕
有一条长度或两条累计长度不超过该部分长度1/5的B类缺陷磁痕
3.6缺陷磁痕的修整
3.6.1A、B类缺陷磁痕,允许在尺寸公差范围内或连杆毛坯修整范围内修整,加工面部分允许在尺寸公差范围内修除。
3.6.2修整后的连杆,修整部分应平整圆滑过渡,经表面处理后,再次进行探伤和验收。
4验收规则
按本标准第3条及表3的规定。
5连杆经磁粉探伤后,必须做退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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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承德曲轴连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井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4-06-22发布 1984-12-01实施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