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江西省食药监发文“关于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综合评估辖区内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有重点地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依法处理并曝光,记入还黑名单。
这是继新疆(挂证撤销GSP)、宁夏(挂证收回GSP)、常州(3次不在岗视为挂证)等省市打击执业药师挂证 ,又一省出台文件打击挂证。
关于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兼职的公告
2016年 第77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严”要求,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兼职行为,现公告如下:
一、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兼职的,一律按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该执业药师持有的《注册证书》予以注销,并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同时,将该执业药师挂靠兼职情况通报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认真核实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兼职违法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发现问题态度暧昧或发现问题不处理,执业药师挂靠兼职情况严重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宁夏自治区:关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告
2017年第1号
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现就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自3月20日起至5月1日进行自查,对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日前报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5月1日以后,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2、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违规企业和虚挂兼职执业药师,一经查实,其名单将在自治区级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曝光。
5、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其虚挂兼职情况通报其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通报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零售药店中虚挂兼职执业药师情况,应同时通报当地人社部门,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认真核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核查,开展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较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来电来函或发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对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1,0951--6024213电子邮箱:ypsc@nxfda.gov.cn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常州市:
据《常州日报》报道,为防止药师挂证,近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8家新申请行政许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进行约谈。
约谈中,执业药师签署了《执业药师承诺书》,承诺“保证在职在岗,负责**审核,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指导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
同时,根据承诺要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承诺书的规定,如在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检查不在岗,视为挂职,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对药店进行警告整改,若期限内药店没有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药品相关法规进行罚款,或者提请市食药局吊销药店经营许可证。
今后,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探索在其余重点监管领域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行政约谈、记入诚信档案、收回GSP认证证书等多种手段对违反主体责任承诺的企业进行惩戒,切实保障全区群众用药**。
安徽蚌埠市:
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暂行)
**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是指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并注册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统称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中)药师。
第三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档案建立。
第四条 执业药师个人信用档案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复印件、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失信记录。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执业药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药师定为失信:
(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重;
(三)企业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四)企业从事非法回收药品;
(五)企业在开办验收、GSP认证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中提供的资料内容虚假,与现场检查不符;
(六)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记录、票据等造假;
(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失信: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
(二)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不在岗的。
第七条 失信执业药师的惩戒: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注消注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执业药师证注册到药品零售企业且不能在职在岗的,在取消注册的同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惩处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区及所辖三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只对上述内容进行整理,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