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总局总局关于公布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批结果的通告(2015年 第47号)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0/125700.html 2015年6月16日到7月2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2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银杏叶片(含分散片)、银杏叶胶囊进行了监督检查和抽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将**批抽验结果进行了通告。其中: 1.在抽验的194批药品中检出不合格药品118批,涉及31家药品生产企业(详见附件)。有29家企业102批药品为企业自检不合格,监督抽验结果与企业自检结果一致,相关企业已采取召回措施并公布了召回信息。 2.共检出4家企业16批药品企业自检合格,监督抽验结果不合格。 3. 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认真核对产品批号等信息,发现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合格药品应正常销售使用,保障患者用药需要。对消费者个人手中持有的不合格药品,销售单位均应全部回收并全额退款。 **警示: 1.请自行核查有无公告中不合格的银杏叶药品,若有停止销售并联系供应商妥善处理; 2. 请停止上述企业银杏叶药品的采购或销售,联系供货商做好召回事宜,做好召回相关记录档案; 3. 请及时通知下游客户停止销售或使用上述品种,并注意客户的质量查询和投诉,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加强关注相关质量信息,及时传递信息给质管、采购和销售全体员工,并关注该上述企业的后续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