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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布】《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式启用

导读

9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10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2.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3.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4. 《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正本)

 

 

(副本)

 

二、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2.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3.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5.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6.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正本)

 

             (副本)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