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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一文了解GSP收回、GSP撤销的区别


导读

    近期,不断有药企因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被撤销GSP证书、收回GSP证书或是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对于撤销、收回、注销等这些关键性词语又代表什么意思呢?它们之间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下面为您解读。

一、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5条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25条规定: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46条规定,对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二、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25条及《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对在飞行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果判定属于“不通过检查”情形的,采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由设区市局组织进行现场检查,省局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检查验收。对企业整改情况检查结果判定为通过检查情形的,发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检查情况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或“不通过检查”情形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整顿完成后,依照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和**检查验收程序组织复查。检查结果判定为“通过检查”情形的,发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检查结果判定为“不通过检查”的,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注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主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因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并予以公布。

文章来源:北京志翔领驭整理